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立约人甲方:
立约人乙方:
期货经理股份有限公司
立约人丙方:
银行
兹以三方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及其相关规定,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执行期货交易,并将资金委任丙方保管及办理交易账户之开户、保证金与权利金之收付、结算交割、帐务处理及其它有关事项,三方协议订定约款如后:
第一条 甲、乙方签署之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年月日签订)与甲、丙方签署之保管机构委任契约(年月日签订)业经各方充分揭露,并相互核阅其内容,确认三方权利义务之规范并无抵触或窒碍难行之情事。
第二条 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及保管机构委任契约与其附件中有关需由各方当事人协力配合或负责办理之事项,于各该契约均有效成立下,三方承诺配合办理之。
第三条 本协议书之变更,应依据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及保管机构委任契约之相关规定为之。
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及保管机构委任契约中有待第三方协力配合之事项如有修正,除因法令变更所为之修正外,应于修正前先经三方共同协商,并就拟修正内容出具书面确认及承诺前二条规定事项后,再行办理修正事宜并检具修正后之契约送交本协议书之第三方。
契约之修正未依前项办理,致有关第三方应行协力配合或负责办理之事项有窒碍难行情事,所生之损害由该修约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及保管机构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终止,或当事人因财务、业务困难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约者,行使撤销、解除、终止等权利之人,或发生不能履行契约之该方当事人,除应依契约通知相对人外,并应即通知本协定书之第三方及受托期货经纪商或其它交易对象。如前开撤销、解除、终止或不能履行契约之情事事前可得知悉者,应即预先通知。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合意终止时,由乙方负通知义务;保管机构委任契约合意终止时,由丙方负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人怠于为前二项之通知,致本协议书之其它各方受损害者,由通知义务人负赔偿责任。
甲丙方委任契约终止时,已成交之交易,待结算交割款项,丙方应就该待结算交割款项之部分予以留置或代为处理结算交割作业。
第五条 越权交易之处理,三方同意遵守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保管机构委任契约及相关法令章则之规定。丙方出具越权交易通知书后,乙、丙方如有争议,乙方仍应按通知书所示内容履行,嗣后再依相关法令及契约规定定其责任归属。
第六条 三方因处理业务而知悉第三方相关信息内容,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予他人。但客户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令及契约查询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各方依本协议书向第三方所为各项意见表示或通知,均以书面送达本协议书所载之通讯地址为准。
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书人甲方
通讯地址
立书人乙方
期货经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立书人丙方
银行
代表人
通讯地址
中华民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