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于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6.26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
咸宁市残疾预防管理办法
»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
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
»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