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报社采用新闻报道形式为客户刊发广告。在版面栏目中,设置“××专版”“××专刊”“企业形象”;在体裁上采用消息、通讯、专访;在标题上采用新闻标题的制作形式等等。这种将广告作新闻处理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等项规定,从而混淆了广告与新闻报道的区别,给报纸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危害,有损新闻界的声誉,必须立即制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对本市所辖报纸下发了《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坚决制止广告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有偿新闻”活动。
  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
  本市各报:
  近来,本市一些报纸上出现了一些冠以“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版”、“专刊”、“企业专访”等版名或栏目名的广告。这些广告是以几千字的一篇篇完整的文章介绍一些企业的经营规划、管理经验、质量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等、类似典型报道。这些广告文章的标题往往采用新闻标题制作方法,有主题、副题、肩题等,有的采用:《×××××侧记》、《×××××纪事》、《来自××××的报告》、《访×××××》等形式的标题,带有明显的新闻的形式。更甚者,在文章中出现“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典型的新闻形式,这些报纸将广告作如上处理,混淆了广告与新闻的区别,对读者易造成误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规定,市委宣传部与市监察局《关于本市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守宣传纪律和廉洁从业的规定》中也有“新闻单位不得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的明确规定。
  为了制止上述一些报纸故意模糊广告与新闻的区别,搞有偿新闻的做法,特通知如下:
  一、专门刊登广告的版面或栏目,不得仅用“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版”、“专刊”等概念不清的词语作为名称,必须在这些名称的前或后有“广告”二字,使之具有可识别性,使读者不致产生误解。

  二、“严格禁止在广告的标题中出现“访”、“记”、“报告”、“专访”、“访谈录”、“侧记”及其它可能使读者把广告误为新闻的字眼。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欺骗读者的词句。

  三、各报应严格遵守《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不得以任何新闻形式从事广告宣传的规定,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

  四、对继续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或既无明显的广告形式、又不明确地标明广告的,将按有偿新闻处理,没收报社的非法所得;对直接参与广告活动(如拉广告、从事广告策划、设计、写作)的记者编辑,将收缴其记者证。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