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小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0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办法依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公会对会员财务、业务及内部稽核作业查察,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公会对会员之一般查察,分为例行查察及选案查察:
一、例行查察:对财务、业务及内部稽核作业进行查察。
二、选案查察:例行查察以外,对指针异常项目、期货交易人检举案件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交办事项等进行查察。
第4条 本公会对会员之查察作业采实地查察及书面查察方式为之,并以抽查为原则,必要时得全面查察。
第5条 本公会得于营业日派员检查或查询会员所有业务、财务有关之稽核报告、凭证、单据、帐簿、表册、纪录、契约及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得请会员提出说明,并得要求会员保留相关资料至查察结束为止。
第6条 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就本公会查察作业,不得规避或拒绝。
前项所称规避或拒绝,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进行实地查察时,故意制造事端,或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如事前可得预见而任其发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于立即排除,导致查察工作难以顺利进行者。
二、实施书面查察时,经本公会函请会员定期提示相关帐册、凭证及资料,逾期未提示者。
第7条 查察人员赴受检单位执行查察时,应提示本公会核发之查察证明文件。
查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秉持公正客观之立场及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并负保密之义务。
第8条 查察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查察项目。
二、查察结果。
三、建议或改进事项。
查察人员于查察后应作成查察报告,并按季将查察结果汇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但查察发现重大缺失时,应即函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第9条 本公会查察会员发现有违反期货相关法规或本公会有关自律规定者,依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相关规定处分,并函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第10条 本公会对会员一般查察,发现有经营不善,发生亏损致信用难以维持,或遇有突发事件,或内部稽核作业有重大缺失者,即为项目检查,并予辅导,其办法另订之。
第11条 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