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并贯彻执行端正政风防制贪污工作,特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组成本府政风督导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由副市长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员若干人,由本府所属各一级暨直属机关(不含区公所)首长兼任,均为无给职。
三、本小组任务如左:
(一)法务部政风督导会报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参酌本府及所属机关业务特性,编纂修订「政风工作手册」。
(三)本府及所属机关端正政风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画之审议。
(四)本府及所属机关端正政风防制贪污工作之策划、督导、考核、奖惩拟议。
(五)定期评估本府及所属机关易滋弊端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并追踪、管制、检讨执行情形。
(六)本府及所属机关重大政风案件之检讨。
(七)本府政风奖惩通报之编印。
(八)本府政风法令宣导及政风兴革建议之提议。
(九)审议本府及所属机关稽核小组作业成效报告。
(十)其它有关政风事项之审议。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政风处处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幕僚业务。
五、本小组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检讨本府及所属机关政风工作执行情形,并研拟具体改进措施,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小组得针对本府及所属机关与民众权益关系密切之业务,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每年举办政风座谈会一次至二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主管人员列席。应邀出席政风座谈会之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或交通补助费。
七、本小组得组成政风督导考核小组,适时赴各机关实施政风业务督导考核;必要时,并得指定施政项目,实施项目性政风业务督导考核。
八、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时,由秘书长代理,各委员应亲自出席。
九、本小组会议纪录及决议事项,应报陈市长核定后实施,并副知法务部备查。
十、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政风处依规定程序编列预算支应之。
十一、本府所属各机关设有政风室者,应比照本要点组成政风督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