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2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数量要达到接收退役士兵总数的10%。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保退役士兵一次安置就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安置义务。
二、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一)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政策优惠、技术培训等方面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城镇义务兵3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要按照《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应接收总计划的50%。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8-10万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积极稳妥地加大公开安置力度,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继续试行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和考核结果,对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安置。具体方案,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自2003年开始,对市直入伍和在服役期间父母、配偶调(转)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工资关系为准)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属于各县区应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不再调剂到市进行安置。原五大农场、济军生产基地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和配偶系上述单位的转业士官,按户口所在行政区域由所在县区妥善安置。
(四)妥善做好进藏服役义务兵安置工作。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时可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县区政府予以安置。农业户口的兵员在部队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退伍时由县区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和非农业户口兵员退伍时优先安置。
三、落实各项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2003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3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务督查,严格进行考核。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公安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2003年8月底前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OO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