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锦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2]3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审核,符合调价规定和程序,现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数内(每月每户9立方米)调到每立方米1.74元,超过部分为3.04元;工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2.67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4.17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1.9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10.44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