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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我公司向印度出口高纯钠事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阿拉善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印度高纯钠的请示》(内政商科技机电字(2006)651号)收悉。
鉴于高纯钠在核领域的广泛应用,对印出口高纯钠不符合我作为核供应国集团成员承担的义务。经研究,建议暂不同意内蒙古阿拉善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印出口高纯钠。
请你厅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今后企业如需出口相关物项,应切实了解清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事前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请出口许可。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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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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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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