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于1996年11月20日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国家厂丝储备任务,加强厂丝储备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0号文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是国家稳定厂丝价格,平衡供求关系,防止“蚕茧大战”,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国家厂丝储备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并委托有关公司(以下称为受委托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厂丝储备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国家厂丝储备采取计划储备的方式。其运作的原则是当茧丝供过于求、厂丝价格下跌超过正常价位时,购进厂丝储备;当茧丝供不应求、价格上升超过正常价位时,将厂丝投放市场。

  第五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收购和投放时间以及其品种、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依据市场变化和茧丝国家指导价格等实际情况决定,受委托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总行,在下达的贷款计划内优先安排,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计算,利率不上浮,如有需要可以展期。由受委托经营单位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总行具体衔接,签定贷款协议,负责承贷、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采取国家垫息方式。即受委托经营单位承担国家厂丝储备任务所用资金的贷款利息,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和规定的利息,由财政部定期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划拨垫付;在企业归还垫付的利息时,全部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户。

 

第二章 厂丝储备的收购管理
  第八条 国家厂丝储备采取计划收购的方式,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依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决定,编制储备厂丝收购计划,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收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需再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储备厂丝的收购以主产省市为主、新发展地区为辅,择优确定一批具有生产许可证和达到一定经济规模、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供贷信誉好的缫丝企业。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与缫丝企业双方协商,签定供货合同,按合同收购厂丝,或在指定的、规范化的茧丝绸市场上,按上述要求收购部分厂丝。

  第十条 收购的储备厂丝必须是按国家标准、经国家认定的公证检验机构检验的厂丝。厂丝的品质为ZA-4A级,以3A级20/22D常规品种为主。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指派熟悉缫丝生产业务、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责任心的专职人员,负责厂丝收购。

  第十二条 收购厂丝采取“就近收购,相对集中,送货到库”的方式,一般由供货单像采取安全、稳妥的运输方式,直接送至指定的仓库。

 

第三章 厂丝储备的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厂丝仓储地点应设立在缫丝厂较为集中的地区或丝织厂较为集中的地区。仓储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仓库的仓储容量不得低于500吨,即3000平方米;
  (二)具备储备厂丝两年以上的仓储条件;
  (三)为保全丝质,降低损耗,仓库必须密封、防潮、防虫害,常温下库内相对湿度应在70%-5%左右,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

  第十四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家储备厂丝的仓储管理制度。储备厂丝的入库必须凭公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正本和合同副本及有关数量单据,经逐件逐项核查后,办理入库手续。储备厂丝的出库必须凭受委托经营单位开据的储备厂丝出库通知单和销售发票以及检验证书正本,逐一核查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受委托经营单位对储备厂丝的入库、出库以及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应有具体的明确规章和条例,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将国家厂丝储备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存货严格分开,指定专人负责,专库储备,并定期检查。上报仓储设施、储备厂丝品质状况,做好日常保管养护工作和仓储管理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厂丝储备销售出库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收购的储备厂丝必须是新生产的厂丝,储备厂丝至少一年置换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厂丝储备统计制度,由受委托经营单位编制国家储备厂丝的购、销、存数量和价格以及置换轮库的统计报表,并在月、季后二十天内将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厂丝储备的动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厂丝是国家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于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动用(包括更新置换)时,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依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决定,编制储备厂丝销售计划,报国家茧丝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储备厂丝的销售网络,储备厂丝直接出售给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丝织企业或急需调剂的丝绸公司以及指定的,规范化的茧丝绸市场。

  第二十条 储备厂丝出售前,应经供货方和购货方双方协商,签定合同。

 

第五章 厂丝储备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银行单独开户,单独设置账簿,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储备厂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厂丝储备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严格厂丝储备的成本管理,按实际买价进行成本核算,严禁随意增、减成本。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厂丝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储备费用包括范围和定额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核定,具体结算由受委托经营单位办理。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全部收益,就地缴入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户;如发生政策性亏损,按税法规定可在五年内用受委托经营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国家厂丝储备利润自行抵补。在受委托经营单位自行弥补期间,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垫付;五年内受委托经营单位实现的国家厂丝储备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弥补。具体按《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国家厂丝储备会计报表制度,做到全面准确、帐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受委托经营单位应在月、委后二十天内将会计报表和银行利息清单及时上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接受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财政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厂丝储备的纪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收购和动用储备厂丝。

  第二十七条 从事储备厂丝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厂丝储备购销存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在厂丝储备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