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
近日,针对夏征以来部分地方出现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款,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缴税费,行为粗暴等现象,农业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4]第5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中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降低农业税税率和粮食直补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拨补贴等政策,让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护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执行农业税专项征收的各项规定,不准借征收农业税之机搭车收取水费、合作医疗、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搞任何名目的乱集资、乱摊派。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严禁多征、重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畜;严禁采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他款项。要加强对各种政策性补贴发放使用的监管。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实行公布或公示制度,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接受农民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将种粮补贴和减税额抵顶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其他任何债务,必须遵循“有税抵税,无税发钱,落实到户”的原则,确保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已经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已有的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取。“十五”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收费和价格的出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进行审核把关。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不公示就收费,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不得参与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经营服务性部门都不得委托政府机关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相应的部门自己向农民收取。对经营服务性质的保险费、畜禽防疫费、农村合作医疗费、农业科技推广费、农业病虫害防治费等,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和“谁受益、谁拿钱”原则收取,不准按亩或按人摊派,不准与农业税混收。涉及农民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收缴。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行为。按照中央要求,乡级道路、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民出资。“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多数村民同意方可通过,多数村民不同意的就不办,更不准由村干部或少数人决定,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审批程序。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只能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下达筹资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从今年起全部取消“两工”,严禁各地再以各种借口使用“两工”或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要求地方配套,确需地方配套的,要由地方政府安排,不得转嫁到村组和农民身上。审慎化解乡村债务。今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对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凡是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农民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反映加重负担的问题,要分类排队,实行重点监控,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省农监办、纠风办要继续加强对11个重点监控县的监控,各市、县也要加强对重点乡镇的监控,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特别是在当前夏征期间,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监、财政、税改、纠风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不间断地开展以明察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加重农民负担等违规违纪问题。凡违规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多收或不该收的税费要如数退还农民。对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纠风、农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了处理当事人以外,还要对有关领导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03]45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市、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