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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意见
  近日,针对夏征以来部分地方出现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款,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缴税费,行为粗暴等现象,农业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4]第5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中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降低农业税税率和粮食直补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拨补贴等政策,让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护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执行农业税专项征收的各项规定,不准借征收农业税之机搭车收取水费、合作医疗、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搞任何名目的乱集资、乱摊派。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严禁多征、重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畜;严禁采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他款项。要加强对各种政策性补贴发放使用的监管。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实行公布或公示制度,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接受农民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将种粮补贴和减税额抵顶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其他任何债务,必须遵循“有税抵税,无税发钱,落实到户”的原则,确保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已经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已有的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取。“十五”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收费和价格的出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进行审核把关。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不公示就收费,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不得参与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经营服务性部门都不得委托政府机关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相应的部门自己向农民收取。对经营服务性质的保险费、畜禽防疫费、农村合作医疗费、农业科技推广费、农业病虫害防治费等,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和“谁受益、谁拿钱”原则收取,不准按亩或按人摊派,不准与农业税混收。涉及农民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收缴。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行为。按照中央要求,乡级道路、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民出资。“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多数村民同意方可通过,多数村民不同意的就不办,更不准由村干部或少数人决定,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审批程序。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只能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下达筹资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从今年起全部取消“两工”,严禁各地再以各种借口使用“两工”或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要求地方配套,确需地方配套的,要由地方政府安排,不得转嫁到村组和农民身上。审慎化解乡村债务。今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对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凡是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农民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反映加重负担的问题,要分类排队,实行重点监控,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省农监办、纠风办要继续加强对11个重点监控县的监控,各市、县也要加强对重点乡镇的监控,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特别是在当前夏征期间,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监、财政、税改、纠风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不间断地开展以明察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加重农民负担等违规违纪问题。凡违规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多收或不该收的税费要如数退还农民。对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纠风、农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了处理当事人以外,还要对有关领导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03]45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市、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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