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南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善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从我省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基本原则:统一领导,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管理水平相适应。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社区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要逐步移交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各地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目前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社区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市、县(市、区),对破产、停产关闭和中小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应直接移交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采取过渡形式,即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设立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所属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由社区、企业共建共管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形式。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散的县(市)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住在外省(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对省内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现属地管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省级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后,街道和社区应主要做好以下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退休人员亡故后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有关规定出台之后,按中央规定执行。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工作条件
(一)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的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意见,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和企业现有的各类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为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开辟专门场所;开发新城区时,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建配套设施的范畴进行统一规划;改造旧城区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场所。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设施,满足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加强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对具备统一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条件的,可以由省辖市或县(市、区)统一集中管理;不具备统一管理条件的,街道(乡镇)要按照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并适当考虑增长因素,建立标准档案室,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规定,切实做到规范管理。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街道和社区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规划,建立市、区(市、县)、街道和社区四级管理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化。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街道(乡镇)和社区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设区的市,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切实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了解有关工作步骤和相应的保证措施,消除退休人员思想顾虑,促进观念转变,大力支持并积极参加这项改革。使企业认识到这项工作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其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和平稳过渡。大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俭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过渡形式,仍由企业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不断改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加快实施步伐,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特别是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期间的过渡和衔接工作,防止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断档和脱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加快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抚助、购物餐饮、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培育社会服务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工残、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