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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省级领导干部和省直机关带头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决定》(豫发[2004]16号)的要求,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政府系统的会议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从省政府领导机关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做起,真正做到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没有讨论任务的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能够通过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开会。省政府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只开一次。如本年度国家又召开重要会议要求省里开会贯彻的,按程序另行申报。严格控制部门所属机构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从严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随意冠以省政府名义,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
  二、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提倡开短会、开小会,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方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会议实效,讲求质量和效率,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减少参加人员。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2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到会讲话,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况到会讲话;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确有必要由省政府强调的重大事项,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不得直接邀请领导同志本人。凡要求省辖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强化责任,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报前将会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经费来源等填写《会议申报审批单》,报省政府审批。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要带头严格履行会议审批程序。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要严把会议审批关,没有实际内容、不符合报批程序的会议一律不予批准。所有报批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一支笔”审核把关。未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的《会议申报审批单》一律不得继续运转,不得直送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省政府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批准权限如下:省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需要省辖市本系统负责同志参加的,由主管副省长批准;需要省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主管副省长审核提出意见,常务副省长批准;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批准。经批准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写《会议审批通知单》,各部门收到《会议审批通知单》后方可筹备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由主管副省长批准。
  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标准,压缩会议工作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超标准开会和借开会之机报销额外费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和会议室。省财政厅、审计厅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核、审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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