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有关团体办理两岸科技学术研讨会,以提升两岸科技水准及增进两岸科技学术交流,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湾地区公私立大专院校、经本会认可之学术研究机构或政府立案核准之学术科技团体(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为办理两岸科技学术研讨会,得向本会申请补助。
前项申请机构应为成立二年以上或曾举办研讨会绩效良好,且发表之论文数在八篇以上者。
三、研讨会之领域如下:
(一)自然科学、生物科学、工程与应用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及科学教育。
(二)灾害防治、疾病防治、全球变迁等民生福祉项目。
(三)本会规划执行之目标导向或学门规划重点研究项目。
四、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
(一)补助项目:
1.在台湾地区举办者:
(1)论文印制费。
(2)大陆人士在台生活费。
(3)其它相关行政费用。
2.在大陆地区举办者:赴大陆地区交通费。
(二)补助金额由本会参酌下列标准核给:
1.申请机构自筹经费。
2.其它单位补助。
3.实际需求。
4.本会年度预算。
(三)各申请机构举办之研讨会,其同一研讨领域之补助,每年以一次为原则。
五、申请机构申请补助时应备函,检具本会补助两岸科技学术研讨会申请书一式二份,于会议日期二个月前送达本会。
前项申请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研讨会名称及主(协)办单位。
(二)研讨会之目的、重要性或可达成之预期效益。
(三)预定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四)经费需求项目及金额。
(五)研讨会讨论题纲。
(六)议程安排(含论文主题、论文提出人、各场次主持人、评论人等)。
(七)发表论文之摘要或纲要。
(八)论文之处理。
六、申请机构如有违反本要点或其它相关法令者,本会得注销其补助,请求偿还全部或一部补助经费;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于一年至三年内对其申请案不予受理。
七、申请案之审查,依本会学术审查程序办理;必要时,本会得设项目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八、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所提研讨会申请书经本会审定后,非经本会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二)参加研讨会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入出境事宜,申请机构应依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三)研讨会论文、手册及相关会议资料之名称、内容等问题,应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接待大陆人士来台注意事项(含接待大陆人士有关旗、像与称谓问题说明)暨内政部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研讨会如邀请政府机关(构)人员参加时,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机关(构)人员从事两岸交流活动注意事项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申请补助案经审查核定后,本会就补助项目、金额及报销程序通知申请机构,补助经费由申请机构先行垫付,俟检据报销后再拨款归垫。
十、申请机构应于研讨会办理完竣之次日起一个月内,检同全部经费之支用单据正本,向本会核实报销,支用经费以原补助经费额度及项目为限;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办理核销者,应事先函征本会同意。
十一、申请机构应于研讨会办理完竣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缴交研讨会办理报告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研讨会名称、主(协)办单位、补助机关全称、会议举行日期及地点。
(二)出席人士名录(含姓名、服务机关学校及职称)。
(三)研讨会发言纪要。
(四)接受本会补助论文印制费者应加附论文集。
前项研讨会办理报告书得缴交电子档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