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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它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开设教学实验的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实现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开设新的教学实验项目,或选修实验项目,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有条件的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也可以研究某些新工艺、新技术,但一般不承担批量生产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装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制作等)。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学校的总建设计划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学校要组织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体制可分为三种形式:由校(院)直接管理;由系(或基础部)管理;由学科组或教研室管理。根据任务需要,少数重点院校可建立地区、部门或国家实验中心。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有管理实验室的工作机构(处或科),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资、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调度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新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来考虑,一般必须由有关的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人事及实验室管理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校(院)长批准成立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要选择社会主义觉悟较高、有一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学校的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地区、部门或国家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可设立实验技术与实验室管理研究会或有关学术组织,作为实验室工作的咨询机构,可以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评议。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以外的各类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实验室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校(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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