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专科学校推广教育,提升大众学识技能及社会文化水准,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推广教育各班次招生计画及各项证明书,均应冠以「推广教育」名称字样,并注明学分班或非学分班。
三、推广教育学分班各班次所授课程其师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由本校专任教师授课为原则。
四、各校开办推广教育应有足供教学之图书、仪器及设备。
五、各校应考量师资、课程及教学品质,审慎规划各班次招生人数,学分班每班招生人数以不超过五十人为限,并以专班方式办理,非学分班每班招生人数得比照学分班招生人数增加二分之一倍。
六、推广教育学分班之班次每学期(或每期)授课时间以十八周为原则,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课方式进行;其因部分科目实际需要,得酌减上课周数。但不得低于十二周。
七、学分班学员每学期累计各校修习之学分至多以修习十八学分为原则(含校内、校外及远距教学),每一学分至少修读十八小时;实习或实验课程,每一学分至少修读三十六小时。
八、推广教育上课地点得采校内及校外教学,其采校外教学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校外教学场地以洽借学校、公务机关(构)或教学医院现有合格场地为原则,并应检具借用协议书报本部核准。
(二)利用前款以外其它校外教学场地,并应检具合格建管(使用执照影本)、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与设备安全检查及卫生安全检查等相关证明及设置计画,报本部核准后始得办理;其情况特殊者,得邀集相关单位会勘。
九、各校学分班、非学分班各班次开班计画免报部。各校应于每学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将该学年度推广教育学分班及非学分班实际开班情形
(如附表一、附表二)汇报本部备查。
十、各班次办理招生除委办及建教合作班次外,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招生简章中应载明本班次为学分班或非学分班、不授予毕业、学位证书,如欲取得学位须经各类入学考试通过后,依相关规定办理,及修读学员之权利义务(如学分、学杂费收费之收退标准、使用校内设备、图书……等)等相关事项。
十一、各校推广教育班次名称及相关讯息,应于开班一个月前登录于学校网站,供各界查询。
十二、各校推广教育收费基准由各校依教学成本自行订定,经费之收支,应依学校会计作业程序办理,并订定收支管理办法后报本部备查。
学员完成报名缴费后,因故退学者,其退费标准比照正式学籍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