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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B章:保安及护卫服务(发牌)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60章第30条)

〔1995年12月1日〕

(本为1995年第45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订明表格 版本日期 15/06/2000

(1)许可证须采用附表1订明的表格。

(2)牌照须采用附表2订明的表格。

(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第3条 撤销牌照 版本日期 15/06/2000

(1)在牌照发给或续期当日之后每年同月同日的6个星期前,管理委员会可向持牌人发出缴费通知书及通告,说明─(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a)根据本条例第21A(b)或23(5A)(b)(视属何情况而定)条须缴付的年费款额及缴费到期日;

(b)在该到期日或之前没有缴付该年费会使牌照失效,而失效的牌照将于该到期日翌日撤销;

(c)如牌照已遭撤销,则必须为继续从事已撤销牌照所批准的活动重新申请牌照;及

(d)根据本条例第31(1)条,没有牌照而继续从事该活动即属犯罪,并可因此而导致处以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

(2)在缴付年费到期日的2个星期前,管理委员会可向持牌人发出第二次通告,提醒持牌人任何须在缴费到期日或之前缴付但仍未缴付的年费,而该通告可列出第(1)(b)、(c)及(d)款的说明。

(3)如持牌人没有依照规定缴付年费,该牌照须凭借本款而于缴付年费到期日翌日撤销;管理委员会可向持牌人送达通知书,说明该牌照已于到期日翌日撤销,并可向处长送交该通知书的副本。

(1995年制定。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第4条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15/06/2000

《2000年保安及护衞服务(发牌)(修订)规例》(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作出的任何修订─

(a)于在紧接该项修订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许可证或牌照在发给时所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不适用于该许可证或牌照;但

(b)适用于该许可证或牌照的其后续期。

(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附表1 许可证表格 版本日期 15/06/2000

[第2(1)条](略)

附表2 牌照表格 版本日期 15/06/2000

[第2(2)条](略)

(1995年制定。2000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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