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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款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中“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利差补贴要直接补给信用社”的精神,人民银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利差补贴采取以下办法:
  一、人民银行继续向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并按照期限长短确定利率水平。特种存款半年期利率为月息 6.3‰,一年期利率为月息 6.6‰。

  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一九八六年以前多交存的存款准备金,按照逐年消化的原则,一九八八年按100亿元给予月息0.9‰的补贴,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补给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逐级下拨基层信用社,不得截留补贴。利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补贴以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即取消原对信用社转存款的补贴。一九八九年以后利差如何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的利率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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