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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队欠商业部门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从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停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粮食厅(局),外贸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对商业部门一九六一年年底以前发生而至今尚未收回的三项欠款(已经核销和按处理财政遗留问题上报或按总社通知处理的,不要再报),经核实后,从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停付贷款利息。停付利息的范围,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九个部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三项欠款的办法规定办理。
  几年来,农村社队和商业机构变动较大,帐务较乱。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在各级领导下,对企业的上述欠款认真核实后,企业和银行应当设专户记载,单独反映。为了防止数字计算重复,应该是哪个部门向银行贷款的,三项欠款即管止哪个部门的利息,按照商业、供销交接办法规定双方挂帐的,可不再交商业部门挂帐,由供销社系统逐级上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银行审查核定后停付利息。必须认识到核实上述欠款,不单纯是为了停付贷款利息,同时也是为了给清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必须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实事求是,认真核实。如有弄虚作假,要受纪律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银行将审查落实后的数字和情况,于四月三十日以前联合上报主管商业各部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
  水产企业和农业机械经营部门的三项欠款,也按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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