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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外交部、公安部印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在华日本孤儿问题的原则》中规定:“有关寻找、会见孤儿,调查、了解孤儿情况,以及孤儿赴日寻亲、探亲、定居事宜,不宜多头进行,今后应通过官方途径统一安排。对日本各民间团体、旅游团、新闻记者、专家或个人插手此项工作者,一般不作安排”。并确定这方面的有关事宜,统一由外交、公安部门管理。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经我们与外交部、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今后公证机关不再办理确认日本孤儿身份的证明(出生证明,养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证明,仍应照常办理)。对于已经受理而尚未办理的,应即停办,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已经办理的,如发现错误,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今后如遇当事人到公证机关要求办理确认孤儿身份证明,应说明这类问题国家规定由公安、外事部门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通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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