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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金融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关于《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经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们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每年都向前迈进了一步,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但目前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不够完善,现行的调控机制还不够灵活。因此,一九八八年必须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增强专业银行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控制信贷总量,优化资金投向,管好用活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加强对信贷规模的监控
  一九八八年,金融宏观控制目标仍以控制信贷规模为主,由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分上半年和全年两个指标进行考核和监控。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

  二、完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
  信贷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它通过信贷政策和金融手段,调控信贷规模,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向,综合反映经济全局的要求,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从一九八八年起,全国的信贷计划由四大计划组成。
  一是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包括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含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下同)的信贷资金来源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信贷总规模和资金结构,确定货币发行量。
  二是人民银行信贷计划。通盘安排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确定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这是实现金融宏观控制目标的关键性计划。
  三是专业银行信贷计划。按照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的要求,由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组织执行。它对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资金营运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包括全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等)和城乡信用社的信贷收支,从一九八八年起,不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作为一个单独层次监控。在坚持自求平衡的前提下,由这些机构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合理的资金来源安排资金运用,并由人民银行或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对其收支活动进行指导、监控。

  三、建立专业银行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自给率,努力实现信贷收支的平衡
  (一)进一步实行中央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专业银行不包企业的资金的原则,促使专业银行和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这是中央银行实现宏观调控自如的基础。一九八八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要实现自求平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努力做到信贷资金基本平衡。
  (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步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比例管理和政策控制、程序控制、数量控制等自我调控制度。
  (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自我约束贷款行为,优化资金投向。对贷款对象要开展信誉评估。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产业、企业和产品进行分类排队,分别执行优先支持、适当支持和停止贷款的信贷政策,使有限的信贷资金用到最有效的方面去。

  四、管紧用活人民银行贷款和再贴现,强化间接调控手段
  (一)改进人民银行年度性贷款限额分配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由总行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灵活调剂,一部分贷款限额仍分配给专业银行总行,另一部分贷款限额分配给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按短期贷款的办法掌握发放。
  (二)人民银行对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和期限管理。自一九八八年起,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全年控制目标的要求,结合每个时期经济、物价变化和货币、信贷投放或回笼的规律,确定季度人民银行贷款限额,下达给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由其组织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仍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两类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限额发放贷款。
  (三)搞活人民银行老贷款。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要按照总行下达的额度,于上半年收回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计划内贷款。收回的贷款,允许留给当地人民银行分行使用。同时,选择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大连(不包括中国银行大连分行)进行搞活所有老贷款的试点。试点城市,一般可先把一九八五至一九八六年增加的计划内贷款搞活。人民银行根据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自给率的变化和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专业银行从一九八八年起逐年还款的数量,并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信贷资金已基本实现自给的专业银行,要归还一九八四年的基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五市人民银行制定。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也可进行试点。
  (四)减少信用放款,扩大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之内,一九八八年新增加的贷款,包括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要有30%以上用于办理再贴现、抵押贷款。但要掌握好这些贷款的范围和优先支持的对象,防止通过这些信用形式支持滞销积压产品的生产和扩大固定资产贷款。
  (五)优化人民银行贷款的投向,促进专业银行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一九八八年,对新发放的贷款,包括收回再贷的贷款,均要逐笔审查,合理确定期限。要按照保重点、优化资金结构的要求,控制好贷款投向。
  (六)对日拆性贷款实行控制。年度中间由人民银行总行按照短期贷款限额10—15%的比例,分别核批给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掌握发放;第四季度进行“笼子”之内控制。

  五、改进和加强全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
  从一九八八年起,全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收支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组织执行。存款范围仍按现行规定(五种存款)执行,不得扩大。吸收五种存款的利率,一律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不再向上浮动。对当年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总额占当年增加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金之和的比例,由一九八七年的60%以内降低为50%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之内,不得支持国家计划外建设项目。对工商企业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六、完善和发展资金拆借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是银行之间由于头寸不足而进行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专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积极开展银行同业间短期拆借业务。拆借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资金调剂,有借有还,不得用于填补信贷计划的缺口,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扩大信贷规模。对过去超过承受能力拆借资金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要督促其订出分期归还计划,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不得用于归还专业银行的拆借资金。

  七、建立地区监控指标体系
  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各省、区、市货币、信贷投放是否适量的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现金发行、信贷规模、信贷资金自给率,人民银行贷款和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等项指标,使全国金融控制目标的实现能够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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