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一九八○年十月十七日,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曾规定,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由银行从企业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按月利率二厘一计收利息,一九八二年又调整为月利率三厘。现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中关于“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的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对此项贷款一律改按月利率六厘计收利息。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