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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受理私人坟墓原地修缮审查作业要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殡葬管理条例第73条所称私人坟墓修缮,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之私人坟墓系指中华民国72年11月11日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前于非公墓内设置之私人坟墓或依原坟墓设置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设置之私人坟墓而言。

  三、私人坟墓原地修缮,应备具下列文件向当地乡(镇、市)公所申请:

  (一)申请书(附表1)。

  (二)原坟墓照片(墓碑乙张、坟墓全景乙张)。

  (三)申请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户誊本。

  (五)坟墓设置位置简图。

  (六)土地登记誊本及地籍图誊本(3个月内)。

  (七)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如涉及伪造或私权纷争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八)申请人与亡者关系证明文件。

  (九)其它证明文件。

  四、当地乡(镇、市)公所接获民众申请坟墓修缮案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文件不完备者,逐项列出应补正之事项或文件函退申请人。

  (二)申请文件完备者,择期会同申请人现场勘查后,将会勘纪录连同申请人申请文件转报本府。

  五、私人坟墓修缮案件,未经核准前不得施工。

  六、私人坟墓修缮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就坟墓原有之形式。

  (二)采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三)进行部分之修护。

  (四)不得增加高度及扩大面积。

  (五)不得重新捡(洗)骨再葬。

  (六)修缮施工仅得于原坟墓范围内施工。

  (七)不得违反其它相关法规。

  七、私人坟墓修缮自核准施工日起应于1个月内完工。修缮期间乡(镇、市)公所得随时派员查察,如发现有违反前项修缮规定者,依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八、修缮完竣后申请人应检附施工三比(前、中、后)照片(附表2),报由当地乡(镇、市)公所转本府审验。

  九、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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