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各项税捐稽征业务,提高工作绩效,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特订定本要点。
二、考核期间以历年制为准,于年度结束或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办理考核。
三、考核对象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份在职之专门委员以下编制内职员为准。任职未满六个月之新进人员,不予叙奖;年度中因职务调动人员,由现职单位参考其在原任职单位及现职单位之工作绩效办理考核,叙奖名册应提报考绩委员会依本标准审议。审核员以上人员于考核年度中职务异动者,其考核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一)审核员以上人员职务异动者,依前后任职单位考核成绩及在职月数按比率计算其考核成绩。
(二)股长调升同单位审核员径以该单位审核员职务考核。
(三)股长调升不同单位审核员,依前后任职单位考核成绩及在职月数按比率计算其考核成绩。
四、稽征工作考核成绩之计算,总处以财政部、台北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各项业务考评成绩为依据,并得视业务性质订定其它考核项目;分处以总处考核成绩为依据。
五、各年度纳入考核之项目,于年度开始前订定之。上级机关于年度中交办或列管之重点工作得予调整并入考核。
六、财政部、台北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对本处之考核及本处对分处之考核名次或等第换算分数如下:
┌──────┬──────┐ ┌─────┬──────┐
│名 次│ 换算分数 │ │等 第│ 换算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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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名 │ 92.5 │ │特 优│ 92.5 │
├──────┼──────┤ ├─────┼──────┤
│第 2 名 │ 90.0 │ │优 等│ 87.5 │
├──────┼──────┤ ├─────┼──────┤
│第 3 名 │ 87.5 │ │甲 等│ 82.5 │
├──────┼──────┤ ├─────┼──────┤
│第 4 名 │ 85.0 │ │乙 等│ 77.5 │
├──────┼──────┤ └─────┴──────┘
│第 5 名 │ 82.5 │
├──────┼──────┤
│第 6 名 │ 80.0 │
├──────┼──────┤
│第 7 名以下│ 77.5 │
└──────┴──────┘
七、奖励标准
(一)专门委员、秘书、分处主任、科室主管、督导、审核员、专员,依下列标准办理奖励,末3名之分处主任、审核员,均不予奖励,但符合第三点第二项第一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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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87.5 分以│ 85 分以上│82.5 分以│未满 82.│
│ │上 │未满 87.5 │上未满 85 │5 分 │
│ │ │分 │分 │ │
├────┼─────┼─────┼─────┼────┤
│奖励标准│记功 1 次│嘉奖 2 次│嘉奖 1 次│不予奖励│
└────┴─────┴─────┴─────┴────┘
(二)股长以下人员由单位主管按下列规定比率提报叙奖,尾数未达1人者,以四舍五入计算,其中记功者占叙奖人数4/6,嘉奖2次、嘉奖1次者各占叙奖人数1/6.
1.总处各科室
┌─────┬────┬────┬────┬────┐
│考核成绩 │87.5 分│ 85 分以│82.5 分│未满 82.│
│ │以上 │上未满 8│以上未满│5 分 │
│ │ │7.5 分 │ 85 分 │ │
│ │ │ │ │ │
├─────┼────┼────┼────┼────┤
│叙奖人数比│ 65 % │ 56 % │ 74 % │不予奖励│
└─────┴────┴────┴────┴────┘
2.分处第1名提报之叙奖人数比率为65%,其它名次依1.5%之比率依次递减。
八、副处长、主任秘书之奖励,比照处长依财政部函颁各县(市)税捐稽征处处长叙奖原则规定奖度办理。
九、叙奖人员于年度内,因同一事由叙奖有案者不予重复奖励。
十、本要点陈报台北市政府财政局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