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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92)财工字第1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资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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