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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一九九二年一月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对《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过的《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留学基金指南》,改由各研究所根据实际需要和留学基金规定的派出条件推荐人员。评审办法也进行了一些简化和修改。现将《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予以足够重视此工作,积极向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充分利用这一途径,加速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
  二、《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申请表》(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留学基金是培养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一项特珠措施,派出的人员受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肩负着振兴中华献身四化的崇高使命。为做好留学基金项目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留学基金派遣工作,要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优先安排具有学科发展战略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推荐申报、公开竞争、考核评审、择优录取的方法选派遣对象。

  第三条 纳入院留学基金派遣项目的出国留学人员,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选派条件
  第四条 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甚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愿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而献身;
  2.具有较竖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在科研第一线勤勤恳恳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表现出有可能培养成为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的潜在能力。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院出国留学基金领导小组领导院留学基金派遣工作,制定派遣政策,审定派遣计划。领导小组由七至九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两人。组长由主管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六条 院出国留学基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院教育局,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同意后,由单位向院出国留学基全领导小组推荐。要严格申报条件,凡申报桑件不合格者,不受理评审。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将《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单位公函、学术委员会对被推荐人的业务鉴定材料、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以及报名费30元寄送到院教育局。每年七月底为推荐申报截正时间。

  第九条 八月份,由院教育局将所有材料分类整理后,分送各业务局进行评审或业务局汇同部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同时考虑学科发展需要和侯选人的德才条件,确保质量和派出效益;还应对拟录取人员的留学国别、单位、指导教授及留学期限等提出具体意见。对派往国别,按“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进行安排,不要过份集中于某些国家。对外语的要求,不作为评审的先决条件,可在录取后安排外语培训和参加国家数委组织的外语水平的测试,外语合格,再行派出。评审不留预备名额。九月中旬前,业务局将评审材料和意见汇总送教育局。由教育局业务局提出初步录取名单。

  第十条 十月中旬,院留学基金领导小组对初步录取名单进行审批,并于十月底由教育局向有关单位发出国留学通知书。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除按院公费留学标准获得资助外,留学期限一年者另可获得总额为5000美元(留学期限半年者2500美元)的留学基金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不规定具体使用范围,但鼓励留学人员将留学基金奖学金用于开展科研工作,参加学术活动和购买回国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资料、仪器部件、试剂、小型设备等科研用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获院留学基金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在有关单位与他们签定的协议书中,写明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要尽量在派出单位工作若干年或完成某一科研项目的义务。

  第十四条 院留学基金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为高级访问学者和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访问学者为一年。他们一般应派往国外的名优大学和科研机构。重要的国家实验室和公司等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要经常保持与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联系,接受他们的指导。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写出留学报告和专业学术报告,由所领导和所学术委员会作出评价,一并寄送有关专业局和教育局。

  第十七条 派往国别和留学期限经院留学基全领导小组审批后原则上不再改变。凡未能完成出国留学计划和协议所列各项条款,或没有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偿还全部公费资肋和留学基金奖学金款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随即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数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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