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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

《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示地方配套比例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直辖市成立以后,农业部门涉及财政配套的项目越来越多。鉴于原重庆市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对农业资金的配套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并结合我市财力等实际,现就中央农业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多渠道筹集农业投入资金。
  对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中央引导地方、国家引导农民,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导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农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套投入和贴息资金制度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投入资金制度,以调动各方面对农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农业投入力度。
二、 资金配套原则。
  (一)优先保证财政部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中央其他部委下发的农业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的配套。
  (二)优先保证外资项目的地方配套。
  (三)确保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重点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的安排。
  (四)重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的零星农业投入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的部分,事前先报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安排。
三、 关于配套资金比例问题
  鉴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与原重庆市的区(市)县在配套资金的比例上不一致,这次作了部分调整。在项目配套资金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上体现了对贫困县的扶持。具体项目的配套比例如下: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财农综字第2号)文件的精神,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政策是:中央与地方1:1。地方配套的“1”按以下比例配套:
  重庆市对贫困县市级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项目县配套20%;重庆市对其他区(市)县,市级配套50%,区(市)县配套5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配套15%,项目区(市)县配套35%)。
  2.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函》(国农综(1995)9号涵)的精神,中央与地方配套政策是1:1。地方配套的“1”,按重庆市对项目的县配套50%,原重庆市的项目县配套5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5%;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35%执行。
  3.长江上游防护林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制定的《长江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政策是1:1。地方配套的“1”,重庆市对项目县配套30%,原重庆市的项目县配套70%;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55%。

  (二)财政部农业司项目
  1.粮食自给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下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3)财农字第99号),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政策是原重庆市1:2配套,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1:1配套。按以下比例配套:
  重庆市对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项目县配套20%;重庆市对其他项目县市级配套,项目县配套1,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1:2。
  2.科技兴农计划、经济林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示范县项目: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重财农(1995)17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下达1997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部经济林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综(1997)11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重财农(1996)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农字(1997)199号),中央与地方的配套资金的比例都为1:1。地方配套的“1”,按以下比例配套:
  以上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科技兴农项目和经济林建设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40%。农业产业化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2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30%。农业科技示范县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
  3.瘦肉型猪项目: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48号),中央、市、项目县的资金配套比例为1:1:1。
  4.财政部农业司贴息项目
  (1)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字(1996)151号)的精神,林业项目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2.64%利息;治沙贷款的帜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以上两项的地方贴息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节水灌溉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对第三期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规模的通知》(财农字(1996)32号)的精神,中央的政策是:年利息7.2%,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的贴息部分,由贷款项目的区(市)县自己负担。
  (3)山区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转发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同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重林综(1997)20号)的精神,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安3%的上利率贴息,地方的3%,由重庆市级财政贴1%,贷款单位所在的区(市)县贴息2%。
  (4)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6)57号)。“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贴息,地方的4%,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外资项目
  1.多功能防护林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中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规模与投资〉的通知》(川林计(1994)277号)的精神,原重庆市级配套总投资的4%,县级配总投资的16%;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按原四川省的政策,重庆市级对项目县配套6%,地(市)及项目县配套14%。
  2.川东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原四川省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签订的协议,重庆市级与地(市)级与县级的配套为3:3:4,具体配套办法,根据重庆市及项目县的财力,每年配套资金的额度由重庆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以上项目的配套资金比例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按比例配套到位,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到位,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的项目区市到,在次年计划安排时,将采取削减项目资金额度或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五、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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