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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去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1)25号),决定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得先进模范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实践证明,这种招生制度改革的尝试,确实有利于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今年国家教委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范围。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培养更多的又红又专的人才,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就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二、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注)(87)教计字139号文件名称是《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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