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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按机械台班提取折旧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和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79号“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修订编制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表》和《施工机械台斑定额折旧年限表》,经建行总行核准(建行总行[88]建总经字第73号)。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和方法,按《分类折旧率表》和《台班折旧年限表》的规定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多提或少提折旧。

  二、实行分类折旧和台班折旧后,各单位的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串计提,不得因折旧率的变动而多提或少提大修理基金。

  三、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折旧率的调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因此,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实行分类折旧和按台班折旧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颗利实施。

  五、地方各水利。电力系统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是否参照执行本规定,由各地方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六、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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