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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铁路职工着装统一制服,是标志鲜明的履行职务的需要,有利于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和严肃纪律,有利于国内外观瞻。


  第二条 凡按规定穿着铁路制服的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必须衣帽徽章整齐,保持铁路制服的严肃性。


  第三条 铁路着装监察是铁路制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着装监察有利于铁路制服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增强铁路职工的荣誉感。


  第四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设置:

  1.铁路制服着装监察不设专职人员,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生活处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门人员。

  2.名额:部劳资司、运输局各1~2名,各铁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


  第五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职责:

  1.按部规定的着装范围,深入各单位检查、监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有权听取各单位(包括站、车)铁路制服着装情况的汇报。

  3.发现违背部规定的“四统一”的着装原则,有权制止和通报处理。

  4.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改变职务标志,提高面料质地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纠正。


  第六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义务:

  1.各级铁路制服监察人员要有较强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制服管理知识及有关规定。

  2.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勤奋工作,不以权徇私。

  3.坚持铁路制服“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补贴”的原则。认真检查,敢于负责。


  第七条 工作条件:

  1.凭监察证可在有铁路电报所单位拍发电报。

  2.凭监察证及有关证件进站上车进行监察。


  第八条 铁路制服监察工作制度:

  1.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监察证。

  2.可采取听、查、访等方法,亦可不通知进行抽查。


  第九条 监察证的管理:

  1.各局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部批准领证。

  2.监察证遗失后,应立即声明登报作废,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部申请补发。

  3.监察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缴部,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劳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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