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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转发“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及修改《药品命名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卫生部第六届药典委员会名词专业组于1992年7月8日在北京组建。
  现转发: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供参考。
  会议修订了《药品命名原则》,现一并发给你们,请在药品申报及审批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
  药品命名原则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
  卫生部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组经卫生部批准已正式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该专业组第一次会议于1992年7月8-10日在京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除19位委员(有兼任委员5名)外,还特邀了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丁光生教授,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王宝宣副主任和在京各有关单位的代表。
  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在会议开始向新增聘的15位委员颁发了聘书,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药品命名是药品标准工作的基础,把名词工作搞好,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捕捉科技信息。他说:这项工作虽然比较枯燥,但意义十分重大,希望各位委员共同努力,在药品名词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事业上为后人造福,留下功绩。胡熙明副部长也参加了第一天上午的会议并讲了话。药政局潘学田局长主持了开幕式。药典委员会朱济广秘书长就本届名同组组建和会议的任务和安排作了报告,然后分中、西药两组结合中、西药的特点对药品命名原则和《药名词汇》一书的修订补充以及今后的任务分工等内容进行了专题讨论。
  中药组通过讨论起草了“中药命名原则”、另外,还准备组织编订“中药名录”一书,内容包括历版药典和部标准收载的中药材、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品名,争取1994年出版。
  西药组在讨论开始前先由袁士诚名誉委员介绍了“药品命名原则”及《药名词汇》编订的历史情况,张庆玺委员汇报了近年来“药品命名原则”征集意见中反馈的主要意见。通过这次讨论,委员们对卫药政发(91)第63号文转发的“药品(原料药)命名原则”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对某些内容作了适当补充。修改后的“药品命名原则”中比较重大的修订内容如下:
  (1)为与“中药命名原则”相呼应,本命名原则所指的‘药品’,其范围仅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天然药物的单体提取物等。中西药品名称范围仅限于通用名(generic Name)。
  (2)药品的通用名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指被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所采用),即成为药品的法定名。
  (3)重申药品通用名一律不得采用代号(指单个英文字母,加阿拉伯数字)表示。
  (4)将配糖体(glycoside)缀合词根的命名,逐步由“甙”过渡到以“苷”命名。
  (5)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一律不得用作药品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及其专用词干的译名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6)为使药品中文译名体现其系统性,对INN新增的词干将不断补充并译成中文名。另拟编订“英文药名常用音节音译检索表”,供拟定药品通用名选用和参考。
  此外,还增订了对制剂命名的原则规定。对于《药名词汇》一书的修订补充,将以出版增补本的方式积极进行。
  会议还建议卫生部对国内研制的一类新药的定名,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归口及时与世界卫生组织联系申请国际非专有药名(INN)。
  会议结束时,卫生部药政局栗福民副局长到会听取了中、西药两组讨论的汇报,并作了总结讲话。这次会议虽然时间很短,但开得很成功。至此第六届药典委员会的13个专业组已全部组成。
  附件:
  1.药品命名原则
  2.中药命名原则
  3.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药品命名原则
  (一)总则
  1.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系泛指除中药外的各类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天然药物单体提取物等及其制剂。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通用名称(Genericname),通用名称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载入国家正式药品标准中,即成为药品法定名称。
  3.药品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一般以3~4字为宜);同类药品应尽量采用已确定的词于命名,使之体现系统性。
  4.药品的命名包括其中文名和外文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
  5.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无原则上的不合理,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应列出其曾用名。
  (二)原料药命名
  6.药品的外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lc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INN),以便国际交流。
  7.中文名尽量与外文名相对应。可采取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
  8.无机化学药品,如化学名常用,且较简单,应采用化学名;如化学名不常用,可采用通俗名。如:盐酸、硼砂。酸式盐以“氢”标示,如:碳酸氢钠,不用“重”字;碱式盐避免用“次(Sub-)”字,如:碱式硝酸铋,不用“次硝酸铋”。
  9.有机化学药品.其化学名较简短者,可采用化学名,如:苯甲酸;已习用的通俗名,如符合药用情况,可尽量采用,如:糖精钠、甘油等。化学名较冗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9.1 音译命名:音节少者,可全部音译,如:Codeine可待因;音节较多者,可采取简缩命名。如:Amtriptyline阿米替林。译名要注意顺口、易读.用字通俗文雅,字音间不得混淆。
  9.2 意译(包括化学命名和化学基因简缩命名)或音、意结合命名;在音译发生障碍,如音节过多等情况下,可采用此法命名,如:Chlorpromazine氯丙嗪;Cefadroxil头孢羟氨苄。
  10.盐类药品,一般采取酸名列前,盐基列后。如:CholineSalicylate水杨酸胆碱Streptomycin Sulfate硫酸链霉素。
  11.季铵类药品,一般将氯、溴置于铵前,如:苯扎溴铵。除沿用已久者外,尽量不用氯化×××,溴化×××命名。
  12.生化药的英文名一般仍以INN为准;如INN未列入的,可参照国际生化协会命名委员会(NC-INB)及生化命名联合委员会(ICBN)公布的名称拟定。其中文译名,除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生化名词外。尚需结合药学的特点或习性拟定。如:Urokinase尿激酶,Trypsin胰蛋白酶;结合药学的特点成习性命名,如:Adenosine triphosphate译为三磷酸腺苷,不译为腺苷三磷酸。
  13.放射性药品在药品名称中的核素后,加直角方括号注明核素符号其质量数,如:碘[125 1]化钠。
  14.化学结构已确定的天然药物提取物,其外文名系根据其物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结合其属种名称命名,如:Artemisine青蒿素;Penicillamine青霉胺;外文名不结合物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采用音译,如:Morphine吗啡,Amikacin阿米卡星。其化学结构不完全清楚者,可根据其来源或功能简缩命名,如:Bacitracin杆菌肽。
  配糖体缀含词根的命名采用以“苷”命名取代过去的以“甙”命名,以使与国家规定的化学命名相一致。
  15.药品可另有专用的商品名,但药品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一律不得用作药品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INN)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译名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三)制剂命名
  16.制剂药品的命名,药品名称列前,剂型名列后,如:Indometacln Capsules吲哚美辛胶囊。
  17.制剂药品名称中说明用途或特点等的形容词宜列于药名之前,如:Absorbable Gelatin Sponge吸收性明胶海绵。
  18.单方制剂的命名,应与原料药名一致;如:BumetanideTablets布美他尼片。
  19.复方制剂可采用以下方法命名。
  19.1 以主药命名,前面加“复方”二字。如: CompoundIodine Solution复方碘溶液
  19.2 以几味药的名称简缩命名,如:Paracetamol andCodeine Tablets氨酚待因片。
  20.制剂通用名称应注意不得用商品名;亦不得作为商品名进行商标注册。
  附件2:
中药命名原则
  (一)总则
  1.本命名原则包括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中药名称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载入国家正式标准中即为法定名称。
  3.中药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不易误解、混同和重复。
  4.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得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应将原用名作为副名过渡,以免造成混乱。
  (二)中药材
  5.中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拉丁名和英文名。
  6.中文名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7.中文名一般不加药用部位,如麻黄不叫麻黄草:若采用习用名,其中已包括药用部位者,可保留药用部位名,如:白茅根、枇杷叶等。
  8.地区用药习惯不同。品种来源比较复杂的中药材,如需分列几个中药材,命名时应考虑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如:五加皮和香加皮。
  9.药材人工方法制成品,其中文名称应与天然品的中文名称有所区别,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
  10.中药材的汉语拼音名,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写。第一个字母需大写,并注意药品读音习惯,如阿胶Ejiao;阿魏Awei。药名较长(一般在五个字以上)者,可按音节分为二组拼写,每组的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如:凤仙透骨草FengxianTougucao,在拼音中如有与前一字母合拼能读出其他音的,要用隔音符号,如地耳草DI’ercao。
  11.中药材的拉丁名
  11.1 除少数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用部位,用第一格,后写药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所有单词的字母均用大写。如:远志RADIX POLYGALAE;苦杏仁 SEMEN ARMENIACAE AMARUM;淡豆鼓 SEMEN SOJAE PREPARATUM
  11.2 一种药材包括两个不同药用部位时,把主要的或多数地区习用的药用部位列在前面,用“ET”相联接。
  如:大黄 RADIX ET RHIZOMA RHEI
  11.3 一种药材的来源为不同科、属的两种植物或同一植物的不同药用部位,须列为并列的两个拉丁名。
  如:大蓟 HERBA CIRSll JAPONICI RADIX CIRSll JAPONICI
  11.4 药材的拉丁名一般采用属名或属种名命名。
  11.4.1 以属名命名:按目前情况。在这一属中只有一个品种作药用。或这个属有几个品种来源,但作为一个药材使用的。
  如:白果 SEMEN GINKGO(一属只一个植物种作药材用)
  麻黄 HERBA EPHEDRAE(一属有几个植物种作同一药材用)
  有些药材虽然一属中有几个植物品种作不同的药材使用,但习惯已采用属名作拉丁名,一般不改动,而把同属其他种的药材,加上种名,使之区分。
  如:细辛 HERBA ASARI
  杜衡 HERBA ASARI FORBESll
  黄精 RHIZOMA POLYGONATI
  玉竹 RHIZOMA POLYGONATI ODORATI
  11.4.2 以属种名命名:同属中有几个品种来源,分别作为不同药材使用的,按此法命名:
  如:当归 RADIX ANGELICAE SINENSIS
  独活 RADIX ANGELICAE PUBESCENTIS
  白芷 RADIX ANGELICAE DAHURIOAE
  11.4.3 以种名命名:这是习惯用法,应少用。
  如:石榴于 SEMEN GRANATI
  柿蒂 CALYX KAKI
  红豆蔻 FRUCTUS GALANGAE
  11.4.4 以有代表性的属种名命名:同属几个品种来源同作一个药材使用,但又不能用属名作药材的拉丁名时,则以有代表性的(质量较好或使用地区广的)一个属种名命名(此法只是在不得已时使用)。
  如:辣蓼,有水辣蓼 Polygonum hydropiperl与旱辣蓼P.Fiaccidum Meisn两种;而蓼属的药材还有何首乌,火炭母等,不能以属名作辣蓼的药材拉丁名,故以使用面较广的水辣蓼的学名为代表,定为 HEBRA POLYGONI HYDROPIPERIS
  11.4.5 少数药材按照国际上常用的俗名作拉丁名,且品种来源与国外相同的,也可采用。
  如:全蝎SCORPIO不用BUTHUS
  芥子 SEMEN SINAPIS不用 SEMEN BRASSICAE;但阿魏在国际上用Asafoetida,而我国产的品种来源不同,所以改用RESINA FERULAE。
  (三)饮片
  12.饮片是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或炮制后的加工品。其名称应与药材名称相对应。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拉丁名和英文名。
  13.以鲜品应用的饮片,在原药材前冠上“鲜”字,如:鲜薄荷。以修治、净选、切制成的生用饮片,按原药材命名。剧毒和生熟品差异较大的药材,在生品药材名前加“生”字,以资区别。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
  14.以炒、蒸、煅等方法炮制的饮片,在中药材名前冠以炮制方法或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名。如:煨肉豆蔻、煅石膏、巴豆霜、地榆炭。加辅料炮制或以功能定名的饮片,冠以辅料名或习惯用名。如:酒白芍、清半夏。
  15.炮制品的汉语拼音名与中药材的汉语拼音命名方法相同。
  16.炮制品的拉丁名在其中药材的拉丁名后加上 Preparata。
  (四)中药制剂
  17.以中药材或饮片,经过加工制成适宜的剂型,称为中药制剂。名称应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拉丁名和英文名。
  18.单位制剂宜采用药材名加剂型命名。如:三七片、益母草膏。
  19.复方制剂的命名应按下列几种方法:
  19.1 采用处方内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名。如:香连丸、参苓白术散。
  19.2 采用主要药材名加剂型名,并在前面加“复方”二字。如:复方丹参片。
  19.3 采用主要药材名和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丸、藿香正气丸。
  19.4 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或药味数与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六味地黄龙、十全大补丸。
  19.5 采用方内药物剂量比例或剂量限度加剂型命名。如:六一散、七厘散。
  19.6 采用象形比喻结合剂型命名。如:玉屏风散、五子衍宗丸。
  19.7 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
  19.8 凡已使用的以人名、地名定名的中药制剂,可保留其通用名称。新制剂不宜采用人名、地名或代号命名。
  20.中药提取物,其中文名可以其植物属、种或科名结合成分类别加上剂型命名或以成分加剂型命名。如:穿心莲内酯片、齐墩果酸片等。
  21.中药制剂的汉语拼音命名方法与中药材相同。
  22.中药制剂的拉丁名。其药名用汉语拼音代替别于前,剂型拉丁名列于后。如:香连丸 Xianglian Pilulae。
  附件3:
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梁晓天
  副组长 高建生 张庆玺(兼)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付俊一 冯密云 吉良晨 李以欣 李 钊 汤 光(兼) 陆惠文 金少鸿 周富荣 袁士诚(兼) 徐世淞 徐连英 徐康森(兼) 章乃荣(兼) 蔡志基 戴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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