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已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国内一些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也可能提出到我国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要求。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特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根据互惠原则,如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属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留我国律师事务所到对方国家(地区ぉ设立办事机构的权利,并不是现在就要去设立,而是待条件成熟时再去设立。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要确属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在境外有一定数量的业务,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良好远景,有必要的经济收入,能够自收自支,与当地律师及律师管理部门有较密切的联系等,只有在条件具备并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切不可盲目设立,以免经济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政治上影响也不好。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告,经过批准后才能向外国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鉴于在境外设立律师办事机构是一件新事物,政策性很强,又有一定的风险,目前我们尚无经验,因此除要求各地司法厅(局ぉ严格审核把关外,必须上报司法部。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准权在司法部。

  四、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到港澳地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考虑到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前,香港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去设立办事机构,将增加香港律师界及法律界不必要的疑虑。因此,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时期的稳定,目前有关涉港澳的法律事务,可以委托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ぉ有限公司”办理,内地的律师事务所非业务必需并经司法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均不到港澳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特此通知
1992年8月24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