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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放宽边远地区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等问题的通知

一、考虑到边远地区人才缺乏的实际困难,以鼓励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员到这些地区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放宽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各站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条件,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凡申请到上述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年龄可放宽到四十三岁。
  2.上述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可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不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限制;
  3.在上述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提高到一万五千元;
  4.上述地区的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时,其年龄条件亦放宽到四十三岁。

  二、关于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范围问题,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认真讨论,现重申如下:凡是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不论是国内培养的还是出国留学(包括各种渠道派出)的;不论是脱产的还是在职学习的,只要符合《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规定的条件,应允许本人向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其原选派单位或培养单位应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拦。

  三、不接受外籍人员进站做博士后研究。(此款已做修改,详见(1988)博管发字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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