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对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原教育部)有关成人招生的规定,自行考试招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组织“国家承认学历”的统一考试;已发文宣布组织“国家承认学历”的统一考试,要立即停止,其所发的毕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对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原教育部)有关成人招生的规定,自行考试招收入学的学生,组织承认学籍的验收考试或入学复试;已发文宣布组织验收考试或入学复试的,必须立即停止。承认的学籍并纳入统一学籍管理的,一律无效。
三、为严肃文凭资格审查工作,特此重申:今后凡举行“国家承认学历”的考试,只能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