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现就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利率以及其他有关内部利率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规定的月利率5.61‰调整为月利率7.41‰。
二、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向总行的存款利率由原规定的月利率5.55‰调整为月利率7.35‰;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规定的月利率5.85‰调整为月利率7.65‰;向总行缴存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原规定的月利率4.2‰调整为月利率6‰。
三、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的再贷款利率仍维持原规定的月利率4.8‰不变,总行对办理该项再贷款的分行的利差补贴率由原规定的月1.5‰调整为月3.3‰。
四、对于专业银行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大于财政性存款的差额,由按原规定的月利率6.9‰调整为按月利率8.7‰计付利息。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