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第二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第三条 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依所得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
第四条 临时商业税及摊贩业税之稽征办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之。
第五条 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第六条 公私合营之工商业,按一般工商业纳税。
第七条 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社法之规定者,得酌予减免。
合作社之纳税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下列各款免纳工商业税:
一、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工商业税依下列税率计算:
一、营业税分业计算:
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二、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第十条 依前条第二款税率计算之所得税额,得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行业,减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资奖励。
附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十一条 工商业同一营业单位,不能适用一种营业税税率者,依下列方法计征:
一、兼营两种以上之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二、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
三、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
第三章 报告与调查
第十二条 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第十四条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账及总账两种主要账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执行职务之人员,应出示机关证件;其无证件者,工商业户得拒绝提供账据,并报告税务机关查究。
第四章 计算与纳税
第十七条 营业额之计算,规定如下:
一、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
二、营业总收益额,按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但保险业之分出保费,应自保险费总额内减除之。
三、佣金收益额,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
第十八条 所得额,按每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工商业应于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行分红。
第二十条 工商业税之计征,得由各地税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采用下列方法:
一、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资征税确据者,得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方法,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分别计征。
二、不合前款标准者,得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
三、较小业户,得于民主评议之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得按月或按季交纳,按季交纳者,应于四、七、十、一各月交清。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交;清交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因改组、合并、解散、转让、倒闭而歇业或宣告清理时,应于规定限期内报交营业期间之营业税及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业税之评议,应组织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进行。
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条之规定者,得处以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激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十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两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甲、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税者:
(一)工业部分
(1)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天然煤气、石油、煤矿、炼焦、硝磺、石墨、石绵、云母、矾矿及其他矿产品之采掘冶炼。(1%);
(2)机器制造业:动力机、工作母机、农业机及其他轻重工业专用机器。(1%);
(3)翻砂工业:(1%);
(4)液体燃料工业:石油炼制、石油代用品炼制。(1%);
(5)化学工业:
⑴化工原料(硫酸、硝酸、盐酸、碱、甘油及其他重要化工原料)。(1%);
⑵肥田粉、杀虫剂。(1%);
⑶漂白粉、颜料、染料、化学漆。(1.5%);
⑷胶木、电木、塑胶、赛璐璐用品、炸药、火药、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2%);
(6)化工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⑴烧管、烧杯、烧瓶、比重表、耐高温坩锅、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工仪器用品。(1%);
⑵医疗器械。(1%);
(7)科学仪器制造业:(1%);
(8)交通工具制造业:
⑴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机帆船及其他机动交通工具。(1%);
⑵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
(9)电工器材制造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电话机、电报机、电讯器材、电线、电表(水表)。(1%);
⑵电瓶、干电池、电珠、电灯泡、霓虹灯、电扇及其他电工器材。(2%);
(10)森林采伐锯木业:
⑴森林采伐。(1%);
⑵锯木。(2%);
(11)轮船渔捞业:(1%);
(12)粮食工业:
⑴机制、半机制面粉。(1%);
⑵机器碾米、一般磨坊(包括粉坊、磨坊)。(1.5%);
(13)榨油业:(1.5%);
(14)纺织工业:
⑴棉纺织、毛纺织、绒纺织、麻纺织(包括麻袋)、缫丝、丝织、人造丝织。(1%);
⑵针织业(包括毛衣、毛袜、丝袜、线袜、背心、汗衫织造)。(2%);
⑶内衣、床单、线毡、毛巾、手帕织造。(2%);
(15)染整业:(1.5%);
(16)耐火砖工业:(1.5%);
(17)水泥制造业:(1.5%);
(18)五金制造业:工业用品零件,交通器材零件,各种金属针、钉、丝、管、条、片、罐制压,铅、铁丝编结用品,铜、铁、铝、锡用具器皿,钢窗、铜丝罗底、计算机、打字机、缝纫机、钢缯、五金制作。(1.5%);
(19)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锹、镐、锄、镰及新式改良农具。(1%);
(20)手工工具制造业:(1.5%);
(21)印刷出版工业:
⑴彩印、石印、铅印、胶版、铅版、铜版、锌版、珂罗版、铅字、铜模及一般印刷器材。(1%);
⑵书报出版。(1%);
(22)炼气工业:氢、氧、氮及其他气体。(1.5%);
(23)橡胶用品制造业:
⑴汽车胎、工业用橡胶制品。(2%);
⑵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及普通用橡胶制品。(2%);
(24)火柴制造业:(1.5%);
(25)造纸工业:(1.5%);
(26)玻璃制造业:平面玻璃。(1.5%);
(27)新药制造业:化学医疗药品。(1.5%);
(28)出口货物制造业:
⑴出口茶叶、猪鬃、马尾、肠衣、皮毛、羽毛整理。(1.5%);
⑵打蛋、出口植物油提炼、地毯、花边、抽绣及其他特种出口工艺制品。(1.5%);
(29)影片拍制业:(1.5%);
(30)制糖工业:红糖、白糖、砂糖、冰糖、糖精。(2%);
(31)饲养业:牛、羊奶场,畜牧场,非家庭副业之蜂场,鸡、鸭、鱼场。(2%);
(32)普通用品制造业:
⑴服装、鞋帽、毛毡、织带(各种织带及丝织商标),旗帜。(2%);
⑵牙粉、牙膏、牙刷、皮鞋油、香皂、肥皂、蜡烛、腊油、纽扣、鞋眼。(2%);
⑶搪瓷、陶器、瓷器、玻璃制品。(2%);
⑷汽灯、油灯、桅灯、保险灯、电石灯及配件。(2%);
⑸自来水笔、体育用品、油墨、晒图纸、各种文具。(2%);
⑹各种卫生用品及器皿、蚊香、热水瓶、冰箱。(2%);
⑺伞、扇、雨衣、油布、漆布。(2%);
⑻面粉袋、纸盒。(2%);
⑼制革(熟皮、硝皮)、皮件。(2%);
⑽粘板、石粉、砖瓦、石灰、油毛毡、石作。(2%);
⑾度量衡器具、木作、木器。(2%);
⑿珐琅制品、证章、钢模。(2%);
⒀油漆、涂料、胶料。(2%);
⒁唱片、唱机、钟表、眼镜及器材。中、西乐器。(2%);
(33)营造业:承包全部工料之营造建筑工程。(2.5%);
(34)饮食品制造业:
⑴罐头、面包、饼干、糖果、饴糖食品。(2.5%);
⑵冷饮食品、咖啡、制茶。(2.5%);
⑶咖喱粉、乳制品、调味品。(2.5%);
⑷水产制品、机制冰。(2.5%);
(35)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香料。(3%);
(36)烟类制造业:卷烟、雪茄烟、熏烟叶、斗烟丝、普通烟丝。(3%);
(37)酿酒业:各种酒及酒精。(3%);
(38)鞭炮、寿衣及迷信品制造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二)商业部分
(39)进出口业:(1.5%);
(40)燃料业:
⑴天然煤气。(2%);
⑵液体燃料。(2%);
⑶煤、炭、柴。(2%);
(41)矿产品业:(2%);
(42)五金制品业:
⑴机器。(2%);
⑵铜、铁、锡、铝、器皿用具,五金器材及制品,五金零件,钢条、原铁、缝衣用品、刀剪、理发用具、炉、灶、炊具、油桶。(2.5%);
⑶保险箱、冰箱、钢丝床、赛银器。(3%);
(43)农具业:(2%);
(44)肥料业:油饼、豆饼、花生饼、普通肥料,皮、毛、油骨及牛下脚。(2%);
(45)化工原料器械业:化工原料、化工器械、肥田粉、杀虫剂。(2%);
(46)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⑴新药、国药(药材及制品)。(2%);
⑵医疗器械。(2%);
⑶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药品、材料部分。(2%);
(47)橡胶制品业:
⑴车胎、轮带、水龙带、工业用橡胶制品。(2.5%);
⑵普通用橡胶制品。(3%);
(48)书报业:书报社、书店、征信所。(2%);
(49)纸张文具业:纸张、文具、体育用品、科学仪器、计算机、打字机、簿册装订。(2%);
(50)交通工具业:
⑴车、船。(2.5%);
⑵车、船用品。(3%);
(51)电工器材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及其器材。(2%);
⑵电料、电工器械及其他电工器材。(2.5%);
(52)建筑器材业:竹、木、水泥、石灰、砖瓦、石料、沥青、油毛毡。(2.5%);
(53)米面粮业:(2%);
(54)饮食业:
⑴食盐、食油。(2%);
⑵蔬菜及腌制。鸡、鸭、鱼、肉、屠宰业。(2.5%);
⑶中西餐、糕点食品、酒、冷饮、咖啡、牛奶、茶叶、茶楼。(3%);
⑷饮食杂货业。(3%);
(55)干鲜杂货业:南北杂货、海味、山货、土产、参燕、银耳、腌腊、火腿、糖、糖果、干、鲜果品,罐头。(3%);
(56)花纱布业:(2%);
(57)服装鞋帽业:(3%);
(58)丝麻毛织品业:绸缎、呢绒、毛绒、绒线、生丝、丝绵、丝线、人造丝、麻纱、苎麻、麻袋、绳索、地毯、毛毡。(3%);
(59)毛皮业:皮革及制品,牛、羊皮、毛,细毛皮货。(3%);
(60)百货业:(3%);
(61)化学制品业:颜料、染料、漂白粉、塑胶用品、赛璐璐用品,胶木、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3%);
(62)油漆涂料业:油、漆、涂料、胶料、石粉。(3%);
(63)玻璃瓷器业:玻璃及玻璃器皿,热水瓶、搪瓷、陶瓷、料器。(3%);
(64)竹木制品业:软木、风箱、中西式木器,藤、柳、竹、草器,草制地毯、沙发、棕绷、板箱,竹、草席,蒲包、度量衡器、棺材。(3%);
(65)伞扇业:(3%);
(66)裱画镌刻业:染纸、裱画、纸张裱坯、书画、笺扇、镌刻、刻字。(3%);
(67)照像业:照像、照像器材用具、画像。(3%);
(68)钟表眼镜业:(3%);
(69)娱乐物品业:
⑴唱片、唱机,中、西乐器,戏装、道具、鱼鸟、花树、鲜花、玩具。(3%);
⑵古玩、珠宝、集邮、集币。(3%);
(70)装饰品业:金、银首饰,丝、绒、纸花及其他装饰品。(3%);
(71)工艺品业:
⑴工艺品模型、塑像、图案、打花样、花边、刺绣。(3%);
⑵牙骨器、图章、珐琅制品、雕刻木器、漆器。(3%);
(72)卷烟火柴皂烛业:
⑴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3%);
⑵烟具(烟嘴、烟斗、烟锅、水烟袋、烟盒、自来火)。(3%);
⑶卷烟材料。(3%);
⑷皂、烛、火柴。(3%);
(73)房地产业:经营房地产买卖。(3%);
(74)鞭炮寿衣及迷信品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75)其他杂货用品业:(3%)。
乙、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76)公用事业:
⑴自来水。(1.5%);
⑵电业、煤气、电话。(1.5%);
⑶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缆车。(1.5%);
(77)交通运输业:
⑴铁路、邮政、电信、航空。(1.5%);
⑵轮船、驳船、木船、汽车,人力、畜力车运输。(2%);
⑶装卸。(2%);
(78)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诊疗收益部分。(2%);
(79)修理业:
⑴修理机器业(包括轻、重工业所用之机器及机动交通工具之修理,如修理火车、汽车、轮船)。(2%);
⑵喷漆、烘漆、电镀、电焊、气焊。(2%);
⑶普通修理业。(3%);
(80)打字业:代客打字。(2%);
(81)缝纫业:缝纫手工。(2%);
(82)浴室理发业:(2.5%);
(83)洗染织补业:洗染及织补旧料、衣帽。(2.5%);
(84)堆栈业:堆栈,猪、羊畜栈,仓库。(3%);
(85)包作业:
⑴打包。(3%);
⑵水木包作、冷作。(3%);
⑶水电、水管、下水道工程。(3%);
⑷石料、桥梁、涵洞、土方、凿井工程。(3%);
⑸装璜、油漆工程。(3%);
(86)打捞业:(3%);
(87)银钱业:银行、信托、钱庄、银号。(4%);
(88)保险业:(4%);
(89)旅店业:旅行服务社、旅馆、公寓、客店、大车店。(4%);
(90)广告业:广告社、商营广播电台及其他广告事业。(4%);
(91)租赁业:
⑴机器、车船、生财器具、保险箱、汽灯、霓虹灯、影片、译意风及麦克风出租。(4%);
⑵冷藏库及冷藏设备租赁。(4%);
⑶图书出租。(4%);
(92)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
⑴溜冰场、游泳场、运动场、划艇。(2%);
⑵电影院、戏剧院、书场、游艺场。(4%);
⑶舞场、弹子房、跑马场、游船。(5%);
(93)报关转运业:(5%);
(94)喜庆殡葬服务业:
⑴集团结婚社、公墓、火葬场。(4%);
⑵礼堂、花轿、殡仪馆、棚彩租作、乐队、杠铺及其他婚丧用品租赁。(5%);
(95)银楼业:(5%);
(96)典当业:(5%);
(97)介绍服务业:(5%);
(98)物产交易所:(6%)。
丙、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99)代理购销业:特约及委托代购代销。(6%);
(100)委托业:委托拍卖、量测。(8%);
(101)证券交易所:(10%);
(102)房地产代理业:介绍代理房地产买卖或租赁。(12%);
(103)证券行业:(15%);
(104)牙纪业:牙行业、经纪业及行栈。(15%)。
附表应用说明:一、本表未列入之行业或包括范围栏未列举者,应依其性质相近之行业比照计征,并报中央税务总局备查。二、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征,但不得低于1.5%。三、有交易税之牙纪手续费部分,不征营业税,其他收益照征。
附表二: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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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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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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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未满四百万元者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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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得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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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未满六百万元者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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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得额在六百万元以上未满七百万元者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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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得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未满八百万元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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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得额在八百万元以上未满九百万元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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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得额在九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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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得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一百万元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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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得额在一千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二百万元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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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所得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三百万元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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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所得额在一千三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四百万元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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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所得额在一千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元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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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所得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七百万元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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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得额在一千七百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万元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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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所得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元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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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所得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三千五百万元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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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所得额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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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所得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七千五百万元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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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所得额在七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万万元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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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所得额在一万万元以上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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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动力机、重工作母机、农业机、纺纱机、造纸机。(40%);
第一类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石油。(40%);
电业:电力、电灯、电热。(40%);
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火车、汽车、电车、轮船及其重要机械器材。(4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轻工作母机、面粉机、橡胶机、榨油机、织布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业专用机器。(30%);
第二类矿冶业:煤、矾、云母、石绵、石墨、炼焦。(30%);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硫酸、盐酸、硝酸、碱、氧气、肥田粉、石油代用品、比重表、耐高温坩锅、烧管、烧杯、烧瓶、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学仪器用品。(30%);
电工器材制造业:电话机、电报机、收音机、电线、电表、变压器、电灯泡。(3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要化学用品。(20%);
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及新式改良农具。(20%);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与书报出版业:显微镜、经纬仪、自来水笔、钟、表、计算机、电影机、影片拍制、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细绘图仪器及工具、中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出版大众图书之出版业及体育用品制造业。(20%);
出口货物制造业:地毯及地毯毛线,出口猪鬃、马尾及肠衣整理,出口植物油、打蛋业,特种工艺业。(20%);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特种纸张、电池、电瓶、玻璃、麻袋、水表、甘油、滑机油、自行车、各种胶、云母纸、汽车油磅垫。(20%);
第一类运输业:轮船、汽车运输业。(20%);
印刷器材制造业:印石胶、锌版、铅版、铜版、珂罗版、铅字模、铸字、打字机、蜡纸、晒图纸、誊写版及特制印墨。(15%);
橡胶皮革制造业:汽车胎、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轮带用革。(15%);
建筑器材制造业:水泥、砖瓦、涵洞、石灰、石绵品、建筑木材。(15%);
第二类交通工具制造业: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0%);
手工工具制造业:弹花弓、轧花机、缫丝机及其他重要手工业工具。(10%);
修理机器业: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电焊业,电工业。(10%);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棉纱、布织染,机制面粉、瓷器、搪瓷、陶器、玻璃器皿、铜盆、铁锅、铝锅、铝盆、火柴、纽扣、粘版、度量衡器、铜丝罗底、五金、线、针、钉、中西药品、植物油、皮革纸张、文具墨水、印刷业。(10%);
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及其附设之药房部分。(10%);
第二类运输业:畜力车运输业、木船运输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