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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第二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第三条 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依所得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

  第四条 临时商业税及摊贩业税之稽征办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之。

  第五条 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第六条 公私合营之工商业,按一般工商业纳税。

  第七条 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社法之规定者,得酌予减免。
  合作社之纳税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下列各款免纳工商业税:
  一、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工商业税依下列税率计算:
  一、营业税分业计算:
  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二、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第十条 依前条第二款税率计算之所得税额,得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行业,减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资奖励。
  附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十一条 工商业同一营业单位,不能适用一种营业税税率者,依下列方法计征:
  一、兼营两种以上之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二、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
  三、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

 

第三章 报告与调查
  第十二条 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第十四条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账及总账两种主要账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执行职务之人员,应出示机关证件;其无证件者,工商业户得拒绝提供账据,并报告税务机关查究。

 

第四章 计算与纳税
  第十七条 营业额之计算,规定如下:
  一、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
  二、营业总收益额,按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但保险业之分出保费,应自保险费总额内减除之。
  三、佣金收益额,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

  第十八条 所得额,按每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工商业应于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行分红。

  第二十条 工商业税之计征,得由各地税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采用下列方法:
  一、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资征税确据者,得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方法,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分别计征。
  二、不合前款标准者,得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
  三、较小业户,得于民主评议之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得按月或按季交纳,按季交纳者,应于四、七、十、一各月交清。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交;清交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因改组、合并、解散、转让、倒闭而歇业或宣告清理时,应于规定限期内报交营业期间之营业税及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业税之评议,应组织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进行。
  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条之规定者,得处以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激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十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两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甲、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税者:
  (一)工业部分
  (1)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天然煤气、石油、煤矿、炼焦、硝磺、石墨、石绵、云母、矾矿及其他矿产品之采掘冶炼。(1%);
  (2)机器制造业:动力机、工作母机、农业机及其他轻重工业专用机器。(1%);
  (3)翻砂工业:(1%);
  (4)液体燃料工业:石油炼制、石油代用品炼制。(1%);
  (5)化学工业:
  ⑴化工原料(硫酸、硝酸、盐酸、碱、甘油及其他重要化工原料)。(1%);
  ⑵肥田粉、杀虫剂。(1%);
  ⑶漂白粉、颜料、染料、化学漆。(1.5%);
  ⑷胶木、电木、塑胶、赛璐璐用品、炸药、火药、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2%);
  (6)化工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⑴烧管、烧杯、烧瓶、比重表、耐高温坩锅、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工仪器用品。(1%);
  ⑵医疗器械。(1%);
  (7)科学仪器制造业:(1%);
  (8)交通工具制造业:
  ⑴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机帆船及其他机动交通工具。(1%);
  ⑵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
  (9)电工器材制造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电话机、电报机、电讯器材、电线、电表(水表)。(1%);
  ⑵电瓶、干电池、电珠、电灯泡、霓虹灯、电扇及其他电工器材。(2%);
  (10)森林采伐锯木业:
  ⑴森林采伐。(1%);
  ⑵锯木。(2%);
  (11)轮船渔捞业:(1%);
  (12)粮食工业:
  ⑴机制、半机制面粉。(1%);
  ⑵机器碾米、一般磨坊(包括粉坊、磨坊)。(1.5%);
  (13)榨油业:(1.5%);
  (14)纺织工业:
  ⑴棉纺织、毛纺织、绒纺织、麻纺织(包括麻袋)、缫丝、丝织、人造丝织。(1%);
  ⑵针织业(包括毛衣、毛袜、丝袜、线袜、背心、汗衫织造)。(2%);
  ⑶内衣、床单、线毡、毛巾、手帕织造。(2%);
  (15)染整业:(1.5%);
  (16)耐火砖工业:(1.5%);
  (17)水泥制造业:(1.5%);
  (18)五金制造业:工业用品零件,交通器材零件,各种金属针、钉、丝、管、条、片、罐制压,铅、铁丝编结用品,铜、铁、铝、锡用具器皿,钢窗、铜丝罗底、计算机、打字机、缝纫机、钢缯、五金制作。(1.5%);
  (19)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锹、镐、锄、镰及新式改良农具。(1%);
  (20)手工工具制造业:(1.5%);
  (21)印刷出版工业:
  ⑴彩印、石印、铅印、胶版、铅版、铜版、锌版、珂罗版、铅字、铜模及一般印刷器材。(1%);
  ⑵书报出版。(1%);
  (22)炼气工业:氢、氧、氮及其他气体。(1.5%);
  (23)橡胶用品制造业:
  ⑴汽车胎、工业用橡胶制品。(2%);
  ⑵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及普通用橡胶制品。(2%);
  (24)火柴制造业:(1.5%);
  (25)造纸工业:(1.5%);
  (26)玻璃制造业:平面玻璃。(1.5%);
  (27)新药制造业:化学医疗药品。(1.5%);
  (28)出口货物制造业:
  ⑴出口茶叶、猪鬃、马尾、肠衣、皮毛、羽毛整理。(1.5%);
  ⑵打蛋、出口植物油提炼、地毯、花边、抽绣及其他特种出口工艺制品。(1.5%);
  (29)影片拍制业:(1.5%);
  (30)制糖工业:红糖、白糖、砂糖、冰糖、糖精。(2%);
  (31)饲养业:牛、羊奶场,畜牧场,非家庭副业之蜂场,鸡、鸭、鱼场。(2%);
  (32)普通用品制造业:
  ⑴服装、鞋帽、毛毡、织带(各种织带及丝织商标),旗帜。(2%);
  ⑵牙粉、牙膏、牙刷、皮鞋油、香皂、肥皂、蜡烛、腊油、纽扣、鞋眼。(2%);
  ⑶搪瓷、陶器、瓷器、玻璃制品。(2%);
  ⑷汽灯、油灯、桅灯、保险灯、电石灯及配件。(2%);
  ⑸自来水笔、体育用品、油墨、晒图纸、各种文具。(2%);
  ⑹各种卫生用品及器皿、蚊香、热水瓶、冰箱。(2%);
  ⑺伞、扇、雨衣、油布、漆布。(2%);
  ⑻面粉袋、纸盒。(2%);
  ⑼制革(熟皮、硝皮)、皮件。(2%);
  ⑽粘板、石粉、砖瓦、石灰、油毛毡、石作。(2%);
  ⑾度量衡器具、木作、木器。(2%);
  ⑿珐琅制品、证章、钢模。(2%);
  ⒀油漆、涂料、胶料。(2%);
  ⒁唱片、唱机、钟表、眼镜及器材。中、西乐器。(2%);
  (33)营造业:承包全部工料之营造建筑工程。(2.5%);
  (34)饮食品制造业:
  ⑴罐头、面包、饼干、糖果、饴糖食品。(2.5%);
  ⑵冷饮食品、咖啡、制茶。(2.5%);
  ⑶咖喱粉、乳制品、调味品。(2.5%);
  ⑷水产制品、机制冰。(2.5%);
  (35)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香料。(3%);
  (36)烟类制造业:卷烟、雪茄烟、熏烟叶、斗烟丝、普通烟丝。(3%);
  (37)酿酒业:各种酒及酒精。(3%);
  (38)鞭炮、寿衣及迷信品制造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二)商业部分
  (39)进出口业:(1.5%);
  (40)燃料业:
  ⑴天然煤气。(2%);
  ⑵液体燃料。(2%);
  ⑶煤、炭、柴。(2%);
  (41)矿产品业:(2%);
  (42)五金制品业:
  ⑴机器。(2%);
  ⑵铜、铁、锡、铝、器皿用具,五金器材及制品,五金零件,钢条、原铁、缝衣用品、刀剪、理发用具、炉、灶、炊具、油桶。(2.5%);
  ⑶保险箱、冰箱、钢丝床、赛银器。(3%);
  (43)农具业:(2%);
  (44)肥料业:油饼、豆饼、花生饼、普通肥料,皮、毛、油骨及牛下脚。(2%);
  (45)化工原料器械业:化工原料、化工器械、肥田粉、杀虫剂。(2%);
  (46)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⑴新药、国药(药材及制品)。(2%);
  ⑵医疗器械。(2%);
  ⑶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药品、材料部分。(2%);
  (47)橡胶制品业:
  ⑴车胎、轮带、水龙带、工业用橡胶制品。(2.5%);
  ⑵普通用橡胶制品。(3%);
  (48)书报业:书报社、书店、征信所。(2%);
  (49)纸张文具业:纸张、文具、体育用品、科学仪器、计算机、打字机、簿册装订。(2%);
  (50)交通工具业:
  ⑴车、船。(2.5%);
  ⑵车、船用品。(3%);
  (51)电工器材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及其器材。(2%);
  ⑵电料、电工器械及其他电工器材。(2.5%);
  (52)建筑器材业:竹、木、水泥、石灰、砖瓦、石料、沥青、油毛毡。(2.5%);
  (53)米面粮业:(2%);
  (54)饮食业:
  ⑴食盐、食油。(2%);
  ⑵蔬菜及腌制。鸡、鸭、鱼、肉、屠宰业。(2.5%);
  ⑶中西餐、糕点食品、酒、冷饮、咖啡、牛奶、茶叶、茶楼。(3%);
  ⑷饮食杂货业。(3%);
  (55)干鲜杂货业:南北杂货、海味、山货、土产、参燕、银耳、腌腊、火腿、糖、糖果、干、鲜果品,罐头。(3%);
  (56)花纱布业:(2%);
  (57)服装鞋帽业:(3%);
  (58)丝麻毛织品业:绸缎、呢绒、毛绒、绒线、生丝、丝绵、丝线、人造丝、麻纱、苎麻、麻袋、绳索、地毯、毛毡。(3%);
  (59)毛皮业:皮革及制品,牛、羊皮、毛,细毛皮货。(3%);
  (60)百货业:(3%);
  (61)化学制品业:颜料、染料、漂白粉、塑胶用品、赛璐璐用品,胶木、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3%);
  (62)油漆涂料业:油、漆、涂料、胶料、石粉。(3%);
  (63)玻璃瓷器业:玻璃及玻璃器皿,热水瓶、搪瓷、陶瓷、料器。(3%);
  (64)竹木制品业:软木、风箱、中西式木器,藤、柳、竹、草器,草制地毯、沙发、棕绷、板箱,竹、草席,蒲包、度量衡器、棺材。(3%);
  (65)伞扇业:(3%);
  (66)裱画镌刻业:染纸、裱画、纸张裱坯、书画、笺扇、镌刻、刻字。(3%);
  (67)照像业:照像、照像器材用具、画像。(3%);
  (68)钟表眼镜业:(3%);
  (69)娱乐物品业:
  ⑴唱片、唱机,中、西乐器,戏装、道具、鱼鸟、花树、鲜花、玩具。(3%);
  ⑵古玩、珠宝、集邮、集币。(3%);
  (70)装饰品业:金、银首饰,丝、绒、纸花及其他装饰品。(3%);
  (71)工艺品业:
  ⑴工艺品模型、塑像、图案、打花样、花边、刺绣。(3%);
  ⑵牙骨器、图章、珐琅制品、雕刻木器、漆器。(3%);
  (72)卷烟火柴皂烛业:
  ⑴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3%);
  ⑵烟具(烟嘴、烟斗、烟锅、水烟袋、烟盒、自来火)。(3%);
  ⑶卷烟材料。(3%);
  ⑷皂、烛、火柴。(3%);
  (73)房地产业:经营房地产买卖。(3%);
  (74)鞭炮寿衣及迷信品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75)其他杂货用品业:(3%)。
  乙、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76)公用事业:
  ⑴自来水。(1.5%);
  ⑵电业、煤气、电话。(1.5%);
  ⑶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缆车。(1.5%);
  (77)交通运输业:
  ⑴铁路、邮政、电信、航空。(1.5%);
  ⑵轮船、驳船、木船、汽车,人力、畜力车运输。(2%);
  ⑶装卸。(2%);
  (78)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诊疗收益部分。(2%);
  (79)修理业:
  ⑴修理机器业(包括轻、重工业所用之机器及机动交通工具之修理,如修理火车、汽车、轮船)。(2%);
  ⑵喷漆、烘漆、电镀、电焊、气焊。(2%);
  ⑶普通修理业。(3%);
  (80)打字业:代客打字。(2%);
  (81)缝纫业:缝纫手工。(2%);
  (82)浴室理发业:(2.5%);
  (83)洗染织补业:洗染及织补旧料、衣帽。(2.5%);
  (84)堆栈业:堆栈,猪、羊畜栈,仓库。(3%);
  (85)包作业:
  ⑴打包。(3%);
  ⑵水木包作、冷作。(3%);
  ⑶水电、水管、下水道工程。(3%);
  ⑷石料、桥梁、涵洞、土方、凿井工程。(3%);
  ⑸装璜、油漆工程。(3%);
  (86)打捞业:(3%);
  (87)银钱业:银行、信托、钱庄、银号。(4%);
  (88)保险业:(4%);
  (89)旅店业:旅行服务社、旅馆、公寓、客店、大车店。(4%);
  (90)广告业:广告社、商营广播电台及其他广告事业。(4%);
  (91)租赁业:
  ⑴机器、车船、生财器具、保险箱、汽灯、霓虹灯、影片、译意风及麦克风出租。(4%);
  ⑵冷藏库及冷藏设备租赁。(4%);
  ⑶图书出租。(4%);
  (92)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
  ⑴溜冰场、游泳场、运动场、划艇。(2%);
  ⑵电影院、戏剧院、书场、游艺场。(4%);
  ⑶舞场、弹子房、跑马场、游船。(5%);
  (93)报关转运业:(5%);
  (94)喜庆殡葬服务业:
  ⑴集团结婚社、公墓、火葬场。(4%);
  ⑵礼堂、花轿、殡仪馆、棚彩租作、乐队、杠铺及其他婚丧用品租赁。(5%);
  (95)银楼业:(5%);
  (96)典当业:(5%);
  (97)介绍服务业:(5%);
  (98)物产交易所:(6%)。
  丙、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99)代理购销业:特约及委托代购代销。(6%);
  (100)委托业:委托拍卖、量测。(8%);
  (101)证券交易所:(10%);
  (102)房地产代理业:介绍代理房地产买卖或租赁。(12%);
  (103)证券行业:(15%);
  (104)牙纪业:牙行业、经纪业及行栈。(15%)。
  附表应用说明:一、本表未列入之行业或包括范围栏未列举者,应依其性质相近之行业比照计征,并报中央税务总局备查。二、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征,但不得低于1.5%。三、有交易税之牙纪手续费部分,不征营业税,其他收益照征。
附表二: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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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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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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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得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未满四百万元者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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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得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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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得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未满六百万元者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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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得额在六百万元以上未满七百万元者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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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所得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未满八百万元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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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所得额在八百万元以上未满九百万元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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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所得额在九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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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所得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一百万元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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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所得额在一千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二百万元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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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所得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三百万元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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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所得额在一千三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四百万元者┃16%
━━╋━━━━━━━━━━━━━━━━━━━━━╋━━━
十三┃所得额在一千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元者┃17%
━━╋━━━━━━━━━━━━━━━━━━━━━╋━━━
十四┃所得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七百万元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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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得额在一千七百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万元者  ┃19%
━━╋━━━━━━━━━━━━━━━━━━━━━╋━━━
十六┃所得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元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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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所得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三千五百万元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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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所得额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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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所得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七千五百万元者  ┃26%
━━╋━━━━━━━━━━━━━━━━━━━━━╋━━━
二十┃所得额在七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万万元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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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所得额在一万万元以上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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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动力机、重工作母机、农业机、纺纱机、造纸机。(40%);
  第一类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石油。(40%);
  电业:电力、电灯、电热。(40%);
  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火车、汽车、电车、轮船及其重要机械器材。(4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轻工作母机、面粉机、橡胶机、榨油机、织布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业专用机器。(30%);
  第二类矿冶业:煤、矾、云母、石绵、石墨、炼焦。(30%);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硫酸、盐酸、硝酸、碱、氧气、肥田粉、石油代用品、比重表、耐高温坩锅、烧管、烧杯、烧瓶、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学仪器用品。(30%);
  电工器材制造业:电话机、电报机、收音机、电线、电表、变压器、电灯泡。(3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要化学用品。(20%);
  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及新式改良农具。(20%);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与书报出版业:显微镜、经纬仪、自来水笔、钟、表、计算机、电影机、影片拍制、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细绘图仪器及工具、中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出版大众图书之出版业及体育用品制造业。(20%);
  出口货物制造业:地毯及地毯毛线,出口猪鬃、马尾及肠衣整理,出口植物油、打蛋业,特种工艺业。(20%);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特种纸张、电池、电瓶、玻璃、麻袋、水表、甘油、滑机油、自行车、各种胶、云母纸、汽车油磅垫。(20%);
  第一类运输业:轮船、汽车运输业。(20%);
  印刷器材制造业:印石胶、锌版、铅版、铜版、珂罗版、铅字模、铸字、打字机、蜡纸、晒图纸、誊写版及特制印墨。(15%);
  橡胶皮革制造业:汽车胎、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轮带用革。(15%);
  建筑器材制造业:水泥、砖瓦、涵洞、石灰、石绵品、建筑木材。(15%);
  第二类交通工具制造业: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0%);
  手工工具制造业:弹花弓、轧花机、缫丝机及其他重要手工业工具。(10%);
  修理机器业: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电焊业,电工业。(10%);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棉纱、布织染,机制面粉、瓷器、搪瓷、陶器、玻璃器皿、铜盆、铁锅、铝锅、铝盆、火柴、纽扣、粘版、度量衡器、铜丝罗底、五金、线、针、钉、中西药品、植物油、皮革纸张、文具墨水、印刷业。(10%);
  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及其附设之药房部分。(10%);
  第二类运输业:畜力车运输业、木船运输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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