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地矿部、国家经委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矿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在1986年9月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使我国矿产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经与各矿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1987年起,把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效益的重要指标,由地质矿产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职分工,分年进行严格的考核。
   国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矿产资源总的回收利用情况,把考核“三率”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制订出符合矿山实际的具体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对本企业“三率”的考核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地质测量人员对“三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要监督计划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6)291号文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规定,如实填写并及时汇总上报;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
   考核“三率”是一件新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各矿业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执行中有哪些问题,请随时同地质矿产部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