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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粮价过程中进一步做好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内蒙古、青商业厅: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放开粮价和经营的工作正在迅速展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9号)的要求,今后改革的步伐将加快。为确保粮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和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部门担负着城乡粮食供应的主要任务,为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在放开粮价过程中,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加强,不能削弱。特别是已经放开和正在放开的地区,更要加强领导,切实把粮食供应工作做好。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根据国务院9号文件的规定,积极争取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改革争取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不断提高和增强自身的活力和经济实力。

  二、在放开的过程中,国有粮食部门的供应体系不能打乱。供应网点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绝不能大批撤并。如开展多种经营需适当调整网点,要由市粮食局统筹规划。现在一些地区出现厂矿、企业等单位要收回粮食部门经营网点的现象,这种做法是近视的,危险的。经营网点是粮食供应的基础设施,随意收回,一旦粮食紧张,供应就难免会出现问题,影响安定。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这个问题,以求得政府和有关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在将要放开粮价的地区,要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预测分析粮食供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精心组织粮油加工、调运工作,合理布局,备足货源,防止断档脱销。如出现囤货居奇,哄抬粮价的情况,要果断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四、国有粮食供应部门,要继续发扬方便群众,送货上门等优良传统,搞好优质服务。在开展多种经营时,要注意城市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需求,开发丰富多采的各类食品。每个粮店都保留一两个成品粮柜台,以满足低收入居民的需求。今年春荒比去年较重,缺粮地区有所增加,灾区粮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粮源,切实把灾民生活安排好。
  以上通知,请即传达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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