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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调整率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了统一税政,强化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7]35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0]23号文件)中,“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30%而不及时如实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调整为20%。此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望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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