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经审定,你厂注册并使用在剪刀商品上的“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张小泉”商标图样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