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自治区)分行:
为了扶持贫因地区经济发展和解决该地区人民温饱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从一九八六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十亿元信贷资金给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利率原定月息5.4‰。考虑到发放该项贷款政策性较强和农业银行的具体困难,现决定,对该项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3.9‰。为了便于对该项贷款进行考核,人民银行要在“农业银行往来”科目项下设扶贫专项贷款户核算。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对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以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