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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清理核查放射源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
  近来,湖北、山西两省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伤(亡)人放射事故,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事故处理尚未结案,具体损失数字尚待估算),危害治安秩序,影响社会安定。这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管理上的漏洞的失控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一起是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误入辐照室受到过量照射;另一起是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转让、运输放射源。为保障广大群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现重申:
  一、凡使用(包括暂时贮存)、生产、销售(包括转让、运输)放射源的单位,未向卫生、公安部门申报许可登记的,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省级以上卫生、公安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对无许可登记证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在接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核查放射源的数量,做到帐物相符,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泄漏,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杜绝事故隐患。对帐物不符的情况要认真查处,严防放射源流向环境,造成失控和危害。

  三、对长期闲置不用和已经退役和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向原许可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四、省级以上卫生、公安部门要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重新核查,抓紧时间换发许可登记证,按1991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等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要求,限期三个月内完成许可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在换证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加强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卫生部
公安部
199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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