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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专业人员资格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内政部台(九二)内社字第092006983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 本要点依老人福利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 老人福利专业人员如下:

(一)院长(主任)。

(二)护理人员。

(三)社会工作人员。

(四)服务人员。

三 院长(主任)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以上社会工作相关学系、所(组)毕业,且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会福利机关(构)工作经验者。

(二)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持有居家服务员成长训练结业证明书,且具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会福利机关(构)工作经验者。

(三)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以上社会行政职系或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且具有二年以上荐任职务或公私立社会福利机关(构)工作经验者。

(四)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社会行政职系考试及格,持有居家服务员成长训练结业证明书,且具有四年以上荐任职务或公私立社会福利机关(构)工作经验者。

(五)经护理人员考试及格,领有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护理师证书或护士证书,且其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年资符合下列规定之资格者:

1护理师:二年以上。

2护士:四年以上。

四 小型老人福利机构院长(主任)应具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且持有居家服务员成长训练结业证明书之资格。

五 老人长期照护机构院长(主任)应经护理人员考试及格,领有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护理师证书或护士证书,且其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年资符合下列规定之资格者:

1护理师:四年以上。

2护士:七年以上。

六 护理人员,指经护理人员考试及格并领有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护理师证书或护士证书者。

七 社会工作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以上社会行政职系考试及格者。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者。

(三)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社会行政职系考试及格,并持有居家服务员进阶训练结业证明书者。

(四)具社会工作师考试资格,并持有居家服务员进阶训练结业证书者。

八 服务人员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应具持有居家服务员职前训练结业证明书,或高中(职)以上学校家政、护理等相关科(组)毕业之资格。

九 老人长期照护机构服务人员,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病患服务人员训练规定,接受训练结业并持有训练证明之资格。

一○ 公立老人福利机构专业人员,除符合公务人员相关法规外,并得就具本要点所订资格者,遴任之。

一一 本要点施行前已在任之老人福利机构院长(主任)不适用第三点至第五点之规定。

一二 本要点施行前,老人福利机构已置之人员未符第六点至第十点所订资格者,主管机关应辅导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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