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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银发(1987)14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分行就专业银行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问题反映了一些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的管理,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40号文执行。
  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如确属用“信贷资金”拨付的,仍然有效。在此之前,专业银行新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及已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不足部分,必须由专业银行以新增的同额信贷基金拨补,并列入当年信贷计划。
  三、各专业银行向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拨付资本金时,一律使用“拨付信托(贷)基金”科目反映,各信托公司收到后一律使用“拨入信托(贷)基金”科目反映。各专业银行要根据会计科目,相应设立“拨付信托(贷)基金”统计项目。  各专业银行原以“信托投资”或“经营投资”等科目向信托公司拨付资本金的,一律转入“拨付信托(贷)基金”科目反映。
  四、财政部门或其它单位参股拨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信托投资公司可使用“拨入信托(贷)基金”科目,并在科目下分设帐户核算。
  五、各专业银行原规定的“信托投资”科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用于对外单位的信托投资款项的投放或收回的帐务核算。
  六、为加强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正确反映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情况,请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认真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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