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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颁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局来函来电反映:原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征集管理办法,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的违章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预算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不明确,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漏缴、少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调节基金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现在《征管条例》已废止,“两金”违章处罚如何处理,应予明确。经研究,现将“两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违反“两金”征集管理规定的,除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原“两金”征集管理办法中有关违章处罚规定,与《征管法》规定不同的改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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