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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银发(1987)151号文和银办发(1987)32号文下发以后,各分行对调查、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工作十分重视,有的行就此项工作召开会议,对调查《条例》执行情况的工作做了部署;有的行成立了专门检查组,深入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有的行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到目前为止,总行共收到37个分行报来的书面材料,对《条例》发布一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认真总结,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为了交流和总结各分行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现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通报如下,并就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贯彻执行《条例》取得了较好效果
  各分行普遍认为,《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管理法规。《条例》对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活动的宗旨及法律地位做了原则规定,基本适应了当前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和管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维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对稳定金融秩序,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贯彻执行《条例》,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金融事业的地位从上到下得到了基本确立,各项金融活动开始纳入了法制轨道。银行干部职工通过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普遍增强了法制观念,开始从习惯于按照行政命令办事,转为重视运用法律手段,银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些分行在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开展了对金融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各分行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各方面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经济部门和企业,对《条例》的内容有了较多了解,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创造了条件。
  一年多来,人民银行各分行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发布后,各分行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出现的争设机构、争相贷款的情况,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从许可证、营业执照、挂牌、安全设施、人员配备、经济核算到业务开展情况等多方面进行检查;对各级政府设立的地方银行、财政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私人金融机构等予以整顿和取缔;对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予以制止;对因经济发展需要新设置的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有效地制止了争设机构、争相贷款、乱挂招牌等现象。如湖南省分行检查整顿了4,800多个金融机构,撤销合并了35个擅自设立的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大连市分行撤销了专业银行设立的16个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信托投资公司;新疆自治区分行清理整顿了各类金融机构2,243个,占全区金融机构总数的88%。一些分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还根据《条例》的原则规定,制定了本地区金融机构审批程序或实施细则,使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工作具体化、规范化。
  (二)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许多分行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办法。如武汉市分行先后制定了《城市信用社贷款试行办法》、《资金拆借小市场管理办法》、《股票、债券发行管理暂行规定》、《资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上海市分行拟订了《关于违反金融管理案件的查处办法》,规定了查处范围、程序和奖励办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查处发行变相货币、擅自集资、擅自借贷、超发股息红利、出借帐户等违法案件93起,罚没款124.6万元。这些具体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协调、仲裁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分歧,促进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日益增多,在机构设置、开户、结算和存贷款等方面产生了新的矛盾。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认真执行《条例》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的规定,把协调、仲裁工作列为日常工作,使许多矛盾尖锐、长期扯皮的复杂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如人民银行四川、辽宁、广东等省分行都召开各专业银行领导参加的座谈会,本着查明事实、兼听各方、依靠党政、秉公处理的精神,切实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地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分歧,既理顺了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又稳定和加强了人民银行的领导地位。一些分行还针对业务交叉和竞争的新情况,制定了开展业务交叉和竞争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关的范围、界限,使业务交叉和况真正达到搞活金融,打破垄断,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强活力的目的。  (四)依法管理金融市场。开拓资金市场使各种社会集资活动和资金拆借相当活跃,金融市场管理开始成为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一些分行制定了股票、债券和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将股票、债券的发行审批权集中于人民银行,对股票、债券的发行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将社会上盲目、自发的集资活动,引导为有计划、有目的的筹集资金活动,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管理。
  (五)认真履行人民银行的监督、稽核职责,加强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管理。根据《条例》规定,一些分行先后对专业银行的联行资金、信贷资金、存贷款利率、上缴存款准备金,以及邮政储蓄和粮食贷款利差补贴等业务,进行了全面或专项稽核,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专业银行解决。如四川省分行一九八六年组织了106个稽核组,对163个县一级金融机构进行了稽核。共查出违反规章制度的资金5,184万元,已全部做了处理。同时还查出资金营运和银行结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六)运用《条例》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条例》发布后,经过各级分行的广泛宣传,增进了社会各方面对银行地位和作用的了解,取得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银行工作的进一步重视与支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日益受到尊重,干涉银行业务活动,强令银行贷款和阻止收回贷款的现象大大减少。从而保证银行按照国家的信贷政策和金融方针开展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了银行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
  此外,一些分行建立了理事会或行长联席会议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金融事业的作用。如安徽、广东等省分行利用理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各金融机构领导的思想认识,对本地区的金融体制改革进行统一部署,对信贷资金进行合理摆布,对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作出决策,对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较好地发挥了中央银行的领导作用。

 

  二、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各分行报来的材料看,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条例》重视不够,贯彻执行不利的问题,有《条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因《条例》的某些规定与改革的新措施不相适应而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人发银行同专业银行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主要是省以下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有的还不协调。各分行普遍反映,《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全面履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责,但从总行的角度规定得多,对各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有的地方人民银行对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畏难情绪,对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没有得到完全制止;有的地方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和报告;人民银行的正常稽核检查有时遇到阻力。
  (二)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已经超出了《条例》的有关规定,突出表现在专业银行之间开展业务交叉和竞争方面。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去年开始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各自的基本业务分工适当进行业务交叉,这就超出了《条例》中“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和“超出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的事项”应报审批的规定。实行这项改革措施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使各分行无所遵循,难于实行必要的管理,依法解决业务交叉和竞争中出现的纠纷。
  (三)各分行普遍反映《条例》中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具体,没有经济处罚条款,对处罚程序的规定也不明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意见
  当前,健全法制,把金融管理和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各分行调查的情况看,《条例》规范的各种金融关系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应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分行一定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将《条例》作为明确和巩固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维护中央银行执行《条例》的严肃性,克服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软弱现象,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和维护《条例》的各项规定。鉴于《条例》发而时间还不长,执行过程中还有阻力,各分行要继续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条例》及其他金融法规的宣传,结合实际情况和典型事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严明法纪,以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观念,将《条例》及其他金融法规列为银行职工进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自觉运用。
  (二)依据《条件》基本原则,各分行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金融改革的进度和深度不一,总行尚难制定一个适合全国各地情况的实施细则,因此各分行要抓紧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如在票据管理、企业债券和股票管理、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和竞争、资金拆借、违法处罚、城乡居民个人借贷、城乡信用社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仲裁程序等方面都可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以同《条例》相配套,保证《条例》在各种条件下的全面贯彻执行。各分行制定的具体办法,在分布执行的同时应报送总行条法司,以便总行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三)各分行在严格依法管理金融的同时,一方面要增强银行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依据《条例》保障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排除各种干扰,坚决维护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金融法律人才的培养。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日益增强,金融立法工作的任务很重,日常业务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日趋增多。为此,各分行必须重视金融法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并有较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金融法律人才,各地要有计划地培养一些取得律师资格的金融工作人员,以适应银行工作发展的新需要。
  (五)近几年,各分行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许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办法和规定,为了掌握各分行这方面的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制定全国性的金融法规,请各分行将近几年来制定并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报总行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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