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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组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组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报告》(陕公办发[1997]26号)收悉。经研究认为,你省积极探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治安秩序的出发点是积极的,但是组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混淆了政府行为与事业、企业行为的界限,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担任社安服务组织中队长,社安员配备警械等做法,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取的。对公安工作和体制的改革,要认真研究论证,慎重对待。鉴此,请你们停止推行组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做法。


 
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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