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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民爆器材是易燃易爆的特殊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近一个时期,民爆器材流通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些地区计划外厂点林立,自购自销现象严重,仓储运输管理不严,民爆器材丢失、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今年2月22日河北邢台特大爆炸事故和8月5日深圳市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是近年来甚至建国以来少有的。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维护民爆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内贸易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品流通的职能部门,将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级物资部门是本地区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政府赋予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民爆器材流通的职责。在工作中要继续宣传、贯彻《条例》,主动、及时地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和计委、经委、体改委、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

  二、民爆器材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产品,越是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越要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严格进行管理,绝不能象普通物资一样放开经营。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条例》以来,各级物资部门同公安、生产和使用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贯彻《条例》等规定,并多次开展了整顿工作,如建立、健全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仓储设施和网点的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等,使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在机构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民爆器材流通安全管理工作只能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要继续严格执行《条例》等有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要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禁非法生产。要整顿流通秩序,制止自购自销,严禁为计划外厂点供应原料、销售产品。对不按《条例》规定,未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民爆器材的单位,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事故、危及安全的事件,及时报请有关方面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好所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继续完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各地物资部门为加强本地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了专卖或专营机构。目前已有浙江、广东、四川、重庆等25个省市先后成立了“民爆器材专卖(专营)公司”或“民爆器材公司”,江苏、四川、重庆等省市还在县级成立了“民爆器材专卖(专营)公司”。已经成立“民爆器材专卖(专营)公司”或“民爆器材公司”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巩固管理工作成果,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专门机构,达到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的要求。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圳“8·5”重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所属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各级物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民爆器材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仓储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在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物资部门要督促有关物资企业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坚持服务宗旨,切实加强基层网点建设,努力发展民爆器材配送服务,增强综合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多方式、全方位的服务,合理收费,既要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保证农村小煤窑、小矿山等零散用户的需要,又要有效地防止民爆器材流散于社会。最近,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3]80号),希望各级物资部门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本地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工作,对所属民爆器材仓库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1日前报国内贸易部。
199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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