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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厂校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用3年左右时间分离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学校的精神,通过对企业自办学校的调查研究和分离试点,为全面推进厂校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分离学校的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移交范围。企业自办幼儿园、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技工校、职业高中及专司管理职能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分离范围。
  二、分离方式
  (一)凡属分离范围并愿意移交的厂办校,原则上实施整体分离。即:教职工、资产、学生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移交教职工:按上年末在册在岗正式人员为准,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管理。
  移交资产:按学校普九验收时认定的土地、建筑物及教学设施等,全部无偿划转。
  (二)根据接收地区教育资源、校点布局和企业实际,拟采取其它形式分离的,交接双方应在充分协商一致,并有教职工妥善安置和稳定预案的基础上才能实施。
  三、办学经费承担办法
  (一)经费基数,视企业经济状况分别承担。基数测算原则上以接收地区上年实际教职工平均水平为依据,教职工平均水平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及生均公用经费。
  1.重钢模式:即从移交当年起,企业在5年内对核定的经费基数每年递减20%,递减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年后,基数部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超基数增长部分从移交当年起由当地政府承担。
  纳入国家计划债转股和再就业一、二类企业原则上按重钢模式。
  2.特困、破产企业模式:即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超基数增长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再就业三类企业原则上按此方式办理。
  (二)实施整体破产的煤炭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执行,即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
  (三)中央在渝企业及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学校的分离参照本办法,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有关问题
  (一)厂校分离后,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政府应按实际接收教职工人数纳入本地区事业编制,并报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教职工工资、福利、职称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与当地公办校保持一致。
  (二)原企业在学校移交时,应处理完善相关遗留问题。
  1.移交学校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原则上由原企业负责竣工后移交。移交资产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等有关手续由市、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及时办理。
  2.企业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医疗费及集资款等,在学校分离时一次性付清。学校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
  3.移交学校的资产被原企业用作贷款抵押的,银行应予解押。由原企业负责解押后移交。
  (三)教职工在原企业的住房及水、电、气的使用等,仍由原企业统一管理,与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四)教职工在原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随学校一并移交给当地社保部门,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时,一并纳入社会统筹。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按地区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厂校分离,优先安排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债转股企业。
  由市经委负责确定分离计划及企业名单,并将名单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二)市经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每年的2月中旬及8月中旬前分别完成移交工作。
  (三)中央在渝企业办学的分离,在经费落实后,参照上述程序统一安排。
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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