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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    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条    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五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应在ARD的严格检疫检验下进行包装和贮藏。包装时,须采取必要措施剔除果实上的介壳虫并保证水果不得带有活的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第六条    来自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和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发生区(附件A)的芒果,出口前须进行蒸热或熏蒸处理(附件B)。处理过程须在ARD的监督下进行。
  经处理和检疫合格的,ARD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处理的方法、温度及时间。
  执行检疫处理的泰国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民间公司须经ARD注册并经CAPQ认可。

    第七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辨认水果产地、果园、包装厂的信息。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CAPQ和ARD认可。

    第八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ARD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有害生物。

    第九条    在水果出口季节,必要时,CAP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监督出口前的蒸热或熏蒸处理,并对输华热带水果进行装船前检疫直至泰方能够满足中方的检疫要求。

    第十条    在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CAP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对其实施检疫。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的水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CAPQ将立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止,且该批水果作退货、转口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对该批水果作有关处理,CAPQ将立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止。如发现检疫性的介壳虫等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CAPQ检疫官员在泰装船前检疫所需的国际旅费、食宿、国内交通费用将由泰方承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1997年9月3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杨桃实蝇及木瓜实蝇在泰国的分布。(略)
附: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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