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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第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按应考人军职官等官阶分中将转任考试、少将转任考试、上校转任考试。

  前项各转任考试应考资格如下:

  一、现任国军中将军官,已服满现役最少年限,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上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中将转任考试。

  二、现任国军少将军官,已服满现役最少年限,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上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少将转任考试。

  三、现任国军上校军官,已服满现役最少年限,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等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上校转任考试。

  前项相关工作经验之证明,由服务之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国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

  第3条 本考试依转任机关分别报名、分别录取任用方式办理。但转任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时,得不受限制。

  第4条 本考试之类科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一之规定。

  前项考试类科须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设置。

  第5条 本考试之方式,中将转任考试并采笔试一科、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口试;少将转任考试并采笔试一科及口试;上校转任考试采笔试二科。

  并采笔试一科、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口试者,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四十,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成绩占百分之四十,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计为总成绩;并采笔试一科及口试者,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八十,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计为总成绩;采笔试二科者,以各科目平均成绩为总成绩。

  第6条 前条学历经历审查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学历占三十分

  (一)修习学门与应考类科之相关性(依其科系所名称、修习课程加以认定):十二分。

  (二)学历等级:十八分1博士学位:十五至十八分。

  2硕士学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学士学位:十至十一分。

  4专科学校毕业:八至九分。

  二、经历占七十分(一)专业成就表现(应与应考等级、类科所需知能相关):五十分。

  1 职务层级及工作表现:二十分。

  2 获颁勋章:十分。(以获颁国光、青天白日、宝鼎、忠勇、云麾、大同勋章为限,每乙座采计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计)

  3 主持或参与专业性研究计画、在国内外专业性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十分。

  4 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证书或职业证照:十分。

  (二)工作年资:(应与应考等级、类科所需知能相关):二十分。(上校以上工作年资每满一年计算一。五分,年资尾数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未满半年者,不予采计,最高以二十分计)学历经历审查评分表如附表二。

  第7条 应考人于报名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上校以上军阶任官令、服满现役最少年限证明、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证明、服务机关出具之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三、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第8条 本考试按转任机关提报之职缺等级,择优录取。但应考人考试总成绩未满六十分或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9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第10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按报名转任机关,由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任用,并仅得于各转任机关间转调。但转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轮机、信息、电子等特殊专长者为限。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11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12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3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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